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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六项法惩艾彊盗奏 南宋 · 汪大猷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六一、《宋史》卷四○○《汪大猷传》
彊盗乌可恕,用旧法而痛惩之,固可也。
天圣以来,益用中典,寖失禁奸之意。
今所议六项法,犯者以法行之,非此而但取财,惟再犯者死,可谓宽严适中。
若皆置之死地,未必能禁其为盗,盗知必死,将甘心于事主矣,望稍开其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