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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军奏便民五事状 南宋 · 洪适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二七、《盘洲文集》卷四九
臣伏睹绍兴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手诏,应诸路守臣到任及半年以上,先具民间利病或边防五事闻奏。
臣恭惟陛下勤恤民隐,出于天性。
臣以驽猥,叨乘障之寄,仰体陛下爱民之心,不敢以不可施行之事徒塞诏旨。
臣自到任,访之于民,云荆襄顷为盗区,鱼肉其民最甚,凋残之馀,实与淮南无异。
今田亩既已起税,而逐年又有均敷茶额钱,所出甚于夏秋常赋。
致使商执害民之柄而托吏为奸,不惟民力重困,又缘此不敢归业。
数十年间,所以民未加益,并官田以附种为名而不稼纳租,曲引失立法之意而重叠出襁,大礼代佗州之贡而多方取办,皆不便于民者。
臣虽到任未及半年,缘茶事所不可缓,臣谨条次下项:
一、臣所谓商执害民之柄而托吏为奸者,盖江浙佗路俱有茶额而食焉者众,商人随时卖价,四民不以为病。
惟创痍之地,户口耗减,而凋伤困乏,盖不能顿顿食茶。
荆门军又缘异时官吏不以疲民为念,所图溢额受赏,岁增加至于数多。
若奉行前后朝廷指挥,令客人从便交易,则定额必致亏减,官吏当有责罚。
本军昨来遂以人户为率,计口均敷。
如家有一丁则岁受茶三斤,其丁多及老小者以次增减,至有一家买十三斤者。
行之将及十年,豪商与猾吏通谋为奸,其弊不一。
荆门两县之民,其客户往来不常外,主户才及三千,坊郭不满五百家,递年趁四百六十引。
客人就官入纳,每一斤为钱一百八十一文足,就旁近土产处买下等粗,杂以木叶,每斤不直百文,却逐年定价,令民户每斤还五百三十文足。
会计本军岁额,官得客人入纳钱一万七百贯有畸,而民间偿客乃费三万一千七百贯。
凡客人赍引到县指定所欲卖乡分,乞留元引,只以县帖下乡,称某客贩到若干引,令耆保差大小保长门到户至,应主、客户并计口均敷。
或猾吏暗增引数,或豪商均已足,计托牙驵,妄称人丁逃徙,差互发卖未足,乞改别乡。
吏既受赂,更不覈实,又与分下别乡。
或不即时批凿元引,致容往来影带私贩。
或先以私茶凭牙驵欺民卖,续用县帖再勒,依数认买。
若争拒不受,客即委弃于地而去。
不惟疲民费钱重叠,而递年损折入纳钱亦不为少。
皆缘岁额过多,不敷则无由可办。
商执其柄,又以高价邀于官而求售。
在官者惧谴,乃复黾勉曲从而滋蔓吏奸,公私俱病。
臣比因草奏,遂点检倚郭县二十八年内,都保承受县帖分茶数已足,而缴到客引尚多亏数。
县吏却称自敷以来,逐年递趱,以次年春夏季补充前一年之数。
盖酒税场务日生课利,容有前后趱补。
今既将丁口敷,民间出钱已满岁额,而官引却有亏失者,盖是承袭作弊,如前所陈。
臣已究治县,勒令填补,榜示见行条法,及续降宽恤指挥,自今更不违法敷。
但常额尚存,则实惠难行。
若不控告朝廷,刬革此弊,则疲民困穷,未能休息。
臣愚欲望圣慈,怜念远人,许令荆门军绍兴二十九年只以客人从便实住卖到数立为新额,或乞以见今岁额特赐蠲减一半。
庶几易于趁办,则害民之柄不在茶商。
商不能确执高价,自然从便交易。
是宽恤之泽实及千里,一二年间必有增户之效。
一、臣所谓官田以附种为名而不稼纳租者,其一曰营田,其一曰学粮田。
所谓营田者,前此邑官缘以营田结衔,既上司督责,即指荒闲田土称为官庄,初不遵依元降指挥修盖屋宇,置造农具,召人耕作,便行追集税户,以物力多寡勒令认租,谓之附种营田
至两年一替供,纠本乡未曾附种之户轮次认纳。
吏缘为奸,转更教令纠抉善良,每一户替免至于追逮五七户,纷拿推托,贿赂公行,源源不绝,举县咸被其扰。
遇新至之户或乍佃荒田,或只请住基,而见充附种之人,已投状指令承代。
故有犁锄未到畎亩,茅茨未庇风雨,而营田官课已遭督责。
臣伏见前郊赦文,放免都督府官庄,盖是朝廷已知其弊。
荆门军长林县高阳两庄、当阳县山口庄所名营田,系安抚司专差官兵耕作,即是良田,实收课利。
长林县车桥两处,亦有官兵营田
当阳县只有四户开耕实田外,其佗两县营田共一千七十七户,所纳秋课自五斗有至于四十二石者,共一千八百馀石,又有夏料小麦在外,并是无田认纳。
臣不住据人户诉,称所认课子逐年并是尉司弓手揽纳,每石有费钱三千者。
每户各有小麦七升,亦有费钱一千者,即是税上起税,实为重叠。
臣愚欲望圣慈行下,将实有官田耕种去处依旧存留外,其虚名营田勒人户附种白纳课子之数,并乞除免。
一、臣所谓学粮田者,盖湖北兵戈之后,沃壤弥望,人力不给,凡请佃逃绝荒田,官司初不打量亩步,若人力有馀,则逐岁四旁增垦。
其有没官田产,即是酒户抵当或公吏等人犯罪没纳者。
田既籍没,则所种之客随其地主又复佗去。
顷年再兴学校,郡县奉承括到没官田便名学粮,初无耕夫,遂勒本保人户分亩认米,谓之附种学粮,皆是与本户田土不相连接。
农人不便耕垦,例皆荒闲,不免依数填纳租课。
臣稽考县籍,长林之安西乡纳学粮人一百二十三户,其一户有田。
通计长林九乡,纳学粮者共二百三十三户,其有田者才三十五户。
臣今若受人户之诉,除其无田之租,则学粮遂空,无以养士;
若循旧不恤,勒令认纳,则细民若之,无时而已。
缘本军并无承平案牍,即不见得旧管赡学钱粮之数,兼并无寺观绝产可充赡学
臣以愚见,相度本军长林县岁催学粮没官田米二百石有畸,而两县岁催常平户绝田米八百石有畸。
臣窃计本军目今之数,除累年秋夏未接,间出粜常平米接济小民,桩到钱一万二千贯有畸籴补未足外,其见管米一万一千石有畸,义仓所储又在外。
本军人户稀寡,设有水旱,所费赈济之数不多,每年老疾乞丐之人亦甚少。
臣愚欲望圣慈,许令本军于长林县户绝田租内岁拨米麦各一百石以充学粮,其附种之数并赐除免。
自后没官田如人户愿耕,即以其所佃隶之常平
二者既行,则圣泽匝于阡陌,遂见颂声并作,无田里愁叹之心矣。
一、臣所谓曲引失立法之意而重叠出镪者,在法诸乡村去州县二十里外,有吉凶聚会,听人户纳钱买引,于邻近酒户寄造。
上户纳钱三贯,造酒十石;
中户则二贯,造七石;
下户则一贯,造三石。
以其钱作朝廷封桩。
臣窃详法意,盖谓民间有聚会之事,亲宾往来,使之纳钱买引则多得酒醴,公私有补。
而行法之久,并缘为害。
凡逐县就州军请引,至人户投买之时,县吏视其物力多寡,抑勒出钱,致有十馀千者。
既已得引,酒户又复视其贫富,勒令出钱,亦有至十馀千者,初未尝得酒。
中、下户缘无力出钱买引,遂有过期不成昏姻者。
其县邑解发之钱,未必一一皆到州郡封桩。
上下相蒙,剥割生弊。
臣虽已禁约属县,不得违法过数收钱,及不得酒户抑勒民户多出钱物外,但卖引尚存,则县邑作弊难以一一几察。
臣闻越勾践欲其民之繁息,令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罪其父母。
今凋郡正欲生齿日增,乃因曲引而使失昏姻之时,实害圣政。
臣愚欲望圣慈,咨询大臣,讲求所以革弊之策,或可删除此法,实天下幸甚。
一、臣所谓大礼代佗州之贡而多方取办者,臣闻周之臣工助祭,汉之列侯酎金,各以其邦大小任土作贡。
今湖外案牍不存,遇大礼年分,却令荆门军靖州进贡大礼银二百两、绢二百匹。
又代峡州贡绢三百匹,每匹折钱五贯文,只于峡州得绢本钱二百八十五贯。
而本军自有进贡银绢各二百匹两。
既小垒财赋不足,如大礼年分,不免东移西兑,非民何所从出?
官府既无前牍可考,若谓自承平以来二州之贡并是荆门代纳,则向来川广湖湘入京皆取道荆门,军马项背相望,实为富庶之地。
今则僻在一隅,去水几二百里,非商旅所集,蕞尔遗黎,强名城郭。
臣今不敢并乞减免,若以靖州杂于溪徭赋入稀少之时,则本军且乞为靖州依旧代纳。
峡州则有四县,已多于荆门一倍,又川江舟楫之凑,商税所入非荆门比。
臣愚欲望圣慈,许令荆门免纳峡州贡物,庶几不使一垒而供三州之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