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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夺梁谦理分 南宋 · 王十朋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二二、《梅溪先生后集》卷二五
按梁䌽有子八人,内将一子与后弟縓为后,是为梁谦。
䌽死之后,七子均分,已及十有七年。
今据梁谦状称,其所养父縓既死,其所生父䌽尚存之时,所养母尹氏曾遣归宗,合作八分析产。
其兄孝、廉等供称,谦不曾于父在日归宗,兼已受所养之家物产,不当分所生兄弟之财。
今梁䌽与尹氏皆已身死,谦归宗与不曾归,无所凭据。
按《礼经》:「为人后者为之子」。
又按律:「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
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者听」。
又按《绍兴》:「诸为人后而还本生者听」。
注谓:「自欲还,或所养父母遣还者,令许」。
自欲还,盖谓本生无子,或所养之家已有子也;
许所养父母遣还者,义亦如之。
今梁縓既无别子,况䌽所出甚众,谦义合继绝,不当归宗。
尹氏既无所生,亦不得遣谦还䌽,以绝夫后。
谦既不当归宗,则亦不合受所生父母之产。
向来提刑司签厅所定,于律已当。
然律设大法,礼顺人情。
谦继叔父之后,固不当归家。
至若分产,则当处之以情可也。
缘梁縓死时,谦年尚幼,尹氏典卖其夫物产,从而改嫁。
破縓之家,非谦之罪。
今谦所生兄弟皆富,所养之家已贫,谦既失所无归,兄弟义当怜恤。
又按令:「诸分财产而众议愿多与同分之人者听」。
此盖圣人缘情制法,以开逊义之门。
今谦与孝、廉等本系同父之亲,而有贫富不等之患。
虽谦出继叔之后,不预同分,孝、廉等合念父恩,义当愿与。
今欲乞送县告示孝、廉等七人,将原分到产业每人若干,比并谦见管所养之家产业若干,七人中各出产业,揍谦见管产业如七人元分之数,均退与谦。
其七人浮财,恐系分后增置,即不许分退。
孝、廉系是长兄,身仍鬻爵,合倡率诸弟,遵愿与之令,济同气之亲。
谦仍旧继所生之后,不得归宗以绝縓祀。
庶令梁氏一门。
稍知孝弟之义,少息争竞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