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閤门官等推恩诏绍兴二十八年五月十日 南宋 · 宋高宗
 出处:全宋文卷四五三五、《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九一页
门官宣赞舍人閤门祗候看班祗候提点兼祗应行首承受,自大金人使首初到阙,检讨故例,修立仪范,至今一十五年,应奉过一百二十次,并未曾推恩。
可依国信所等处累次推恩体例,将实及一十五年人与转一官资,减二年磨勘
通及十年人与转一官资;
白身人候有官日,作一官收使,内碍止法人并与回授。
今后应奉及十番人,与转一官资,碍止法人依例回授,白身人候有官日,作一官收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