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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农田水塘堨奏乾道元年正月十四日 宋 · 吕广问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七、《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一一六(第六册第五九三一页)
农田水利诸塘堨,合轮知首之人充。
虽田少不该,亦均给水利,不得阻障。
若乡利私约,轮充于官,部内开说,充知首人尽卖田业,新得产家,虽合充,止轮当末名,不得越次。
仍批官簿照会,诸塘堨系众水利,蓄水救田。
本县于农隙之时告示知首及同食水利人,均备人夫并力修作。
塘堨下合承水利田产,遇人户典卖,并依资次承水。
如系买税户塘堨水,亦申官注籍。
塘堨水上流既足,如障塞,公然占夺,不从州县约束者,取旨。
形势之家,将新置田产,却在旧堨之上占截水利,似此去处,县官即特除拆。
若旧堨不容修筑,众定利害,务从民便。
若两堨用水已足,不放流者,亦仰官司禁约。
圳堨两岸,或被水冲陷,隔岸涨出沙田,止许被水人承佃,不得田邻争占。
圳堨所在合留水门,方不妨阻舟船,或擅毁拆,并追勘断。
约束未尽,如别有私约,并仰知首自陈添入。
若旧例已定,不得创改。
有合增事件,并闻官,始许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