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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虚发微论 其二 玄以准易虚以拟玄论 南宋 · 张敦实
 出处:全宋文卷四三四六
窃观《玄》之准《易》,《虚》之拟《玄》,非谓卦爻象数求以相合也。
反覆其序,轸转其道,虽若与之相戾,而终实与之为表里者,乃所以为有得也。
故《易》之为卦六十有四,而《玄》之首则八十有一,《虚》之名则五十有五。
《易》之爻有六,《玄》之赞则有九,《虚》之变则有七。
《易》之卦有内外,《玄》之首有四位,《虚》之体有十等。
《易》有八物,《玄》配五行,《虚》则兼之以生成之数。
《易》始于《乾》,《玄》则始于《中》,《虚》则始于《元》也。
《易》终于《未济》,《玄》则终于《养》,《虚》则终于《馀》也。
《易》之蓍策用四十有九,《玄》之蓍策用三十有三,《虚》之蓍策用七十。
《易》之揲也以四,《玄》之揲也以三,《虚》之揲也以十。
《易》之占也以动,《玄》之占也以逢,《虚》之占也以变。
是三者,固若相戾而不合也,反要而语极,则实相表里,岂有异哉!
《易》之为卦也始于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八而乘之,故极为六十有四焉。
若《玄》之为首,由一以生三,由三以生九,九九而乘之,斯为八十有一焉。
至《虚》之为名,则始于五行,以天之中数五五而乘之,为二十有五;
以地之中数五六而乘之,为三十;
合而言之,为五十有五焉。
然则《易》之卦,《玄》之首,《虚》之名,无以异也。
《易》之为爻,守金木水火而为一,分土而为二,于是有六爻,六六乘之,故六十四卦,而三百八十四爻具焉。
若《玄》之为赞,则分金木水火而为二,守土而为一,于是有九赞,九九而乘之,故八十一首,而七百二十九赞设焉。
至《虚》之有变,以金木水火土生成之,合旋相为宫,而生商、角、徵、羽及变宫、变徵,于是有七变,七七而乘之,以《元》、《馀》、《齐》之无变,故五十二名,三百六十四变生焉。
《易》之爻,《玄》之赞,《虚》之变,无以异也。
《易》之为书也,卦有内外,以别正悔,于是有二体。
故有以《乾》为主而重卦者,若健而说之为《夬》是也;
有以《坤》为主而重卦者,若顺而说之为《萃》是也;
以《震》为主,若动而说之为《随》;
以《巽》为主,若巽而说之为《大过》。
皆以其有二体故也。
若《玄》之为书,则方州部家以别远近,于是有四位焉。
故一玄象辟,都覆三方,而方者三公之象也;
方同九州,而州者九卿之象也;
枝载庶部,以象大夫
分正群家,以象元士。
凡此皆以其有四位故也。
至《虚》之为书,则体分十等,以表尊卑。
故一等象王,二等象公,分岳、牧、率、侯、卿、大夫、士、庶,次为等降。
先设十纯,各分其位,其次降一王引三公也,其名为《裒》;
其次降二王引四岳也,其名为《柔》;
其次降三王引九牧也,其名为《刚》;
其次降四王引连率也,其名为《雍》。
凡此皆以其有十等故也。
合而论之,二体、四位、十等,同为卦象而已,果且有异乎哉?
《易》之为书也,始于《乾》、《坤》,而分于六子,于是有八物焉。
天地奠位,知其为《乾》、《坤》;
山泽通气,知其为《艮》、《兑》;
雷风相薄,《震》、《巽》以辨;
水火不相射,《坎》、《离》以济。
凡此以其体乎八物故也。
若《玄》之为书,则始于一水,终于五土,于是有五行焉。
故首性属水,知其为《中》;
首性属火,知其为《周》;
《礥》之为首性,得天三之木;
《闲》之为首性,得地四之金;
少之为首性,得天五之土。
凡此皆以其配五行也。
至《虚》之为书,始于天一,终于地十,于是备五行生成之数。
一六置后,自《泯》至《昧》;
二七置前,自《蠢》至《考》;
三八置左,自《容》至《前》;
四九置右,自《徒》至《乂》;
五十分置于四隅,艮昭、巽庸、坤范、乾绩,各有所隶。
若此以其备五行生成之数也。
合而论之,八物五行,及五行生成之用,同于取象而已。
果且有异乎哉!
《易》次其卦以阴阳消息、人事盛衰,相受其义。
《玄》次其有以日之躔次、宿之分度,以周其数。
《虚》次其名以周天之度,用三百六十四变,变尸一日。
故《易》始于《乾》,则以万物之所资始,所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是也;
终于《未济》,则以变故之不可测,所谓《易》不可穷,故以《未济》终焉是也。
《玄》始于《中》,则以一元之气所由基,所谓「一气潜萌于黄钟,信无不在其中」是也;
终于《养》,则以一岁之气所由复,所谓「星如岁如,复继之初」是也。
《虚》始于《元》,则以元始也,所谓「冬至之气起于元」是也;
终于《馀》,则馀终也,所谓「天地无馀不能成变化」是也。
即是推之,则卦、首、名之终始,无以异也。
《易》之蓍策本乎大衍,而虚其一;
《玄》之蓍策本乎天地,而虚其三;
《虚》之蓍策本乎五行,而虚其五。
故《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合而计之,凡三百有六十,以当期之日;
衍而积之,凡万有一千五百二十,以当万物之数。
此《易》之所以用四十有九也。
天之数十有八,地之数十有八,合而计之,凡三十有六,以律七百二十九赞;
衍而积之,凡二万六千二百四十四策,以当岁之日,此《玄》之所以用三十有三也。
五行相乘得二十有五,又以三才乘之得七十有五,以占五十五名;
衍而积之,凡三千八百五十策,以成变化之用,此《虚》之策所以用七十也。
即是推之,则策算之无穷,无以异也。
分而为二,挂一于指,揲之以四,归奇于扐,此则《易》之揲法也。
先挂其一,半分其馀,揲之以三,并馀于扐,此则《玄》之揲法也。
分而为二,右挂左一,揲左以十,归馀于扐,再分揲右,皆如左法,此则《虚》之揲法也。
《易》揲以四,故取七八九六以定六爻之法;
《玄》揲以三,故取七八九以定四位之画;
《虚》揲以十,故取左右生成之数以定合体之名。
是则揲法之同也。
七为少阳,八为少阴,而七八为无变;
九为老阳,六为老阴,而九六为有变。
不变者静而守其位,有变者动而有所之,此则《易》之占法也。
旦筮用经,夕筮用纬。
休则逢阳星,时数辞从;
咎则逢阴星,时数辞违,此则《玄》之占法也。
左为主,右为客,先主后客者阳,先客后主者阴。
阳则用其显,阴则用其幽,此则《虚》之占法也。
《易》取其变,故以九六而辨其吉凶;
《玄》取其逢,故以从违而别其休咎;
《虚》用其变,故以幽显而辨其臧否。
是则法之无以异也。
夫以首准卦,以名拟首,以赞准爻,以变拟赞,以四位准二体,以十等拟四位,以五行准八物,以生成演五行,至于卦、首、名之相次,策算之无穷,之数,占之法,未有不同者。
自非好古乐道,用心于内,超然自得于牺《易》之旨者,孰能进此!
扬子云深湛之思,司马君实专精之见,皆有以臻大《易》之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