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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故事 宋 · 张嵲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一○、《紫微集》卷二五
前汉书·杨仆传》:东越反,上欲复使将,为其伐前劳以书敕责之。
臣以为汉武帝罢敝中国,外事四夷,上之无以法先王,下之无以训后世,其事固不足称说;
至其御将之方,凛然有高祖风烈。
杨仆虽不逊,然已破一国,封侯,功亦盛矣。
及再用师东粤,下诏敕责,威震怒赫,不少假借。
既破东粤,封爵无所增加。
其后与荀彘朝鲜,卒为郡县。
坐争功相妒,弃市,亦赎为庶人。
汉之用人,有功者犹以辜罪不赏,况无功而可以觊恩幸哉?
迹其偏师绝漠,则河南为空;
抗旗西指,则宛马随至。
观其用将帅如驱羊,威夷狄如靡草,师行数十年,所向无不如志,有以也夫!
贾谊论国势欲如臂指之相使,而左氏之论师亦贵于能左右之,皆欲其有律以如己也。
若夫偏师佐济,有违律如先縠,马首欲东,不逊如栾黡,藉使其有克敌致果之烈,斩将刈旗之功,若以法绳之,亦将复奸命之诛矣。
武帝之厉杨仆,臣窃有取焉。
《后汉书·张敏传》: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
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驳议。
臣谨按《吕刑》称皋陶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
盖刑以当罪得中为尚。
《传》言赏不僭而刑不滥。
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不幸而过,宁僭无滥。
盖中者刑之常也,刑失于中,过与不及,均谓之不幸。
与其不幸而纵有罪,特愈于不幸而杀不辜耳,然孰若得其中之为懿也。
奈何后之人弃其用刑之中,而专取其纵有罪者循之以为常哉,此不思之甚也。
臣窃见近世俗吏不知圣人制刑之意,凡杀人而谓之情理可悯而谳,有司者率以其被杀之人或尝詈殴,或詈殴其亲,及尝有所侵欺,从而不忍,或以他物拳手杀之,即死者皆以为情理可悯。
谳既上,则无不释死者。
此风相习既久,凡杀人者莫不能附会其情以求免。
自数十年来,杀人者类不死,而近日为甚也。
夫殴詈侵欺,轻坐也;
死,重辟也。
今小人无知,鲜不以殴詈侵欺为常;
从而杀之者,其罪得释,臣以为轻重不等矣。
又小人之斗,未有不缘先有争竞不平之事,然后至于斗者,及斗而至于死,则曰彼尝先犯我,我用是杀之。
为之吏者因而恕之,则凡天下杀人者皆可无死也。
是有司设情理可悯之议,而开天下相杀之路也。
若能止杀犹惧不可以训,杀者滋众而法不为变,此臣之大惑也。
刑失久矣,然莫有为言者,何哉?
避其名为刻薄耳。
呜呼,以刑当罪为刻薄,以纵有罪为宽厚,不特刑失也,名实又失矣。
人徒知生杀人者以为恩,而不知被杀者抱侵冤之恨无穷也。
敏之议,殆亦为是而发耳。
臣愿明诏天下司狱之吏,凡奏谳者必情理实可悯,然后为谳;
凡当谳者,专令本州长贰审定,方许奏上。
庶使天下无敢轻杀人者,此先王制刑之意也。
《唐书·李回传》:会昌中伐刘𬓲,武宗河朔列镇阴相缔以挠兵事云云,至未及期二日,贼平。
臣窃观唐自安史之乱,握兵据土者浸以难制。
至德宗始务裁抑,其后惟以姑息为事;
宪宗威令稍振,而不克终。
㳽漫及于武宗,强藩巨镇,根蟠节错,盖甚于曩时矣。
然得一李德裕为相,指挥号令,一时盭夫悍将俛首听命。
一使而洪钦、元逵夺气于辅车之诏,卒取三州以自效,而王宰、石雄属鞬道左,震恐而授破贼之牒。
未几刘𬓲授首,泽潞遂平矣。
世之人徒多德裕之能任职,而以有将命之材,而不知所以能成其功者有以也。
伐𬓲之役,议者初固不以为然。
𬓲未下,而太原又逐其主帅李石,奉裨将扬升主留事,朝廷颇以为忧。
议者益言兵可罢。
向非武宗不夺于浮议,虽有德裕数十辈何益,而况于乎?
韩愈宪宗伐蔡之功,惟断乃成,臣于泽潞亦然。
岂独二宗为然哉,循其理而观之,虽百世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