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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敕监司郡守详列所举之人治状奏乾道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宋 · 单时
 出处:全宋文卷四○八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九之二三(第四册第三七二八页)、《宋史全文》卷二四下
伏睹制旨,监司于所部保明郡守郡守于所属保明知县县令治状显著,令中书、门下省籍记,取旨甄擢。
又以臧否之说献于朝,朝廷行之。
虽然,人之才术,各有分量,吏之治迹,未易稽考,臣愿训敕监司郡守,列其所举之人治状之目,详著于荐书。
或有片善寸长,亦令勿隐。
然后大明赏罚,举得其实则受上赏,举失其实则置重宪,庶几选举之法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