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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刑狱事奏绍兴四年九月 南宋 · 赵霈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九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
臣尝闻汉高祖初入关中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唐高祖京师,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叛者死。
夫以汉、唐二主,当草昧之初,虽约法尚简,犹不废先王之刑辟,故杀人者断在必刑。
以是知好生虽圣人之大德,而杀有罪,亦刑辟之所不赦。
苟杀人而不死,伤人而不刑,虽尧舜不能以致治也。
臣窃见比来在外刑狱,例常淹延,考其奏案,原其情犯,有法当论死初无可疑者,奈何吏缘为奸,以狱为市,意在纵释,以故久而不决。
使已死之魄冤抑而不得达,被苦之家怨愤而不申,将何以召和气乎?
臣未暇悉数,如以建康府婺州论之。
建康百姓王绂等六人,始因失牛,仍报私怨,共杀死一十三人。
狱具,得旨处以凌迟、处斩二等。
后因审问,乃辄翻异,今踰一年。
婺州豪民厉景忻,昨缘贼发,差充隘首搜山,因捉到孔真,疑其为贼。
其人两次声冤,景忻不问来历,亲斩首级。
昨体究诣实,后来勘鞫,两经翻异,今踰两年。
绂等杀人命为至众,景忻杀平人以希赏,二狱久而不决,皆欲迁延免死,则死者何其不幸哉!
乞下两路提刑司催督,并限十日具案闻奏,如稽留出限,重行黜责。
庶几冤枉得申,和气可招,仰副陛下矜慎刑狱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