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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断狱持平奏 宋 · 郑刚中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九五、《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
臣尝观古人称断狱无冤者,谓不使有罪者误陷于死尔,非谓于法当死,纵之使生,而谓之无冤也。
廷尉,天下之平,谓死生各得其平尔,不应偏倚一隅,故释有罪而可谓之平也。
圣人谓赦宥之泽如春风时雨、出于造化者,固吾所独。
至于付在有司者,惟当详明谨恕,一归诸平而已。
彼不知此者,遂谓解弛禁纲,隳废国宪,取有罪当死者,一切付之生全,乃为平反,曾不知已死者有恨,则固可疹阴阳而干和气也。
迩者州郡疑狱,类以情理可悯来上。
夫可悯之情,谓被杀者无道,杀之者有理。
听其狱,方恻然可怜,乃欲寘之于法,故有司列事状以闻。
岂有阅案察情,无一可念,而猥谓情理有疑乎?
远近相观,彼此视效,狱吏知之,教讼者知之,犯法者知之,具款自言,未尝不以遭骂为解,一涉于此,咸脱其罪。
詈人者死,杀人者生,世无复雠之法,而孝子慈孙日抱戴天之恨,岂不重可怜哉!
大理寺约法上部,刑部引例为證,类多乖错。
某事诚重也,问吏轻之之由,则曰:「例尝轻矣,今其敢重」!
某事诚轻也,问吏重之之由,则曰:「例尝重矣,今其敢轻」!
于固执不通之中,杂以情伪,其害多矣。
呜呼!
孝妇固足以致久旱,而亨洪羊亦足以得大雨。
杀不辜,虽有大舜之戒,而杀人者死,亦足以成汉高之治,要当使有罪者死尔。
愿陛下申戒有司,益加详谨,生死两平,不致招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