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论白契疏 宋 · 郑刚中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九三、《北山文集》卷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三
窃见典卖田宅法,限六十日投印,又六十日请契。
恐其故违限约,则扼以倍纳之税;
恐其因倍而畏,则宽以赦放之限。
疑若无弊矣,而其弊今有不胜言者。
买产之家,类非贫短,但契成则视田宅已为己物,故吝惜官税。
自谓收藏白契,不过倍纳而止,遇赦限,虽倍纳犹是虚文,必待家有争论,事涉关碍,始旋行投印。
此无他,官无必惩之法,开因循之路而使趋,宜其资豪猾而失公利也。
亏失公利,犹害之小者,至有不识书计之人,饥寒切身,代书售产。
阅时既久,富家管业亦深,或为书人已死,或牙保关通,乘放限之便,改移契券,以典为卖。
他日子孙抱钱取券而不得,则饮泣县令之庭而已尔。
臣愿朝廷详酌,下有司立为信限。
出限一日,更不认为交易,钱不追理,业还本主。
典卖田宅者,并依条为合同契,一处赴官投印。
如是则白契可以尽革,上不致于亏损官钱,下不致于以典为卖,公私偕利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