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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浙州县事魔之俗奏绍兴四年五月 宋 · 王居正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八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六
伏见两浙州县有吃菜事魔之俗。
方腊以前,法禁尚宽,而事魔之俗犹未至于甚炽。
方腊之后,法禁愈严,而事魔之俗愈不可胜禁。
州县之吏,平居坐视,一切不问则已。
间有贪功或畏事者,稍踪迹之,则一方之地流血积尸,至于庐舍积聚,山林鸡犬之属,焚烧杀戮,靡有孑遗。
方腊之平,至今十馀年间,不幸而死者不知几千万人矣。
仰惟仁圣在上,视民如伤,而民愚无知,蹈祸至死。
窃意陛下所宜恻然动心,而思欲究其所以然之说也。
臣闻事魔者,每乡或村有一二桀黠,谓之魔头,尽录其乡村之人姓氏名字,相与订盟,为事魔之党。
凡事魔者不肉食,而一家有事,同党之人皆出力以相赈恤。
盖不肉食则费省,故易足;
同党则相亲,相亲故相恤,而事易济。
臣以谓此先王道其民使相亲相友相助之意,而甘淡薄,务节俭,有古淳朴之风。
今民之师帅既不能以是为政,乃为魔头者窃取以瞽惑其党,使皆归德于魔,于是从而附益之以邪僻害教之说。
民愚无知,谓吾从魔之言,事魔之道,而食易足、事易济也,故以魔头之说为皆可信,而争趋归之。
此所以法禁愈严而愈不可胜禁。
臣愚伏望陛下念民迷之日久,下哀矜之诏书,使人晓然知以谓不肉食则费省,故易足,同党则相亲,相亲故相恤而事易济,此自然之理,非魔之力。
而至于邪僻害教,如不祭其先之类,则事魔之罪也。
部责监司,郡县责守令,宣明诏旨,许以自新。
又择平昔言行为乡曲所信者,家至而户晓之。
其间有能至诚用心,率众归善,优加激赏,以励其徒。
庶旧染之俗,闻风丕变,子子孙孙咸被圣泽,实一方生灵赤子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