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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景帝明慎刑狱 宋 · 刘才邵
 出处:全宋文卷三八四六、《杉溪居士集》卷一○
《汉书·景帝纪》:中五年九月诏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
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
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
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
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臣闻制而用之者法,推而行之者人。
法虽有一定之制,务得其平,然行法之吏或不能遵承,至有苛刻货赂之弊,倚法为奸,而刑用失中。
傥不加详谳,则屈法而纵有罪,滥刑以及无辜,不能无之,其何以致治哉?
窃观景帝之诏,可谓得明慎用刑之意矣。
其后复下诏,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用能遵孝文几致刑措之业,史臣赞之,以比,岂不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