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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劾朱勔靖康元年三月二十八日 宋 · 胡舜陟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七四、《胡少师总集》卷一、《靖康要录》卷四、《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四八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窃观陛下践祚之初,以朱勔放归田里,天下莫不称颂。
新政先于去恶,然士论藉藉,犹谓典刑未正,臣请为陛下言之。
论者曰:施毒螫于东南,为民蠹贼,为国敛怨,而臣复以有大恶,不可不诛。
御前财物非天子私藏,盖欲广储蓄、备缓急耳。
辄请为花石什物之费,今日百万,明日数十万,前后蠹耗,不计其数,东南常平转运司钱皆取之。
至于燕山免夫钱,宜不可取矣,亦取之,遂使国家财物内外一空。
今日兵兴之际,几不可支,自发运使部刺史以至州县长吏官属,皆以货赂除授,时谓东南为小朝廷,废置予夺,在牙颊间。
专国家之财利,行朝廷之权势,而又夺民田宅以为己有,器宇服用上拟乘舆,田亩房廊跨连州县。
此所谓支大于干,胫大于股,非国之利,百姓所以愁恨,士大夫所以愤懑而切齿也。
之大恶如此,天地之所不容,而犹偃然里第,曾无少损,何以惩不轨而昭宪典?
伏望睿断,赐以诛殛,籍没其资产,凡所引用,悉行废黜,以慰天下之公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