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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督府密院相度措置虔州盗贼状1136年 宋 · 李纲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二五、《梁溪集》卷一○七
七月十八日枢密院七月一日劄子,臣寮上言:「臣窃以虔州地险民贫,风俗犷悍,居无事时群出持兵私贩为业,自军兴以来,啸聚为盗,招捕殆将十稔,终未殄灭。
臣深求其故,乃知招安之后,田业荒芜,耕种不具,州县救目前之急,不暇存恤,又督逋负,宿恶乘之,相煽愈固。
加以巢穴深远,山多瘴疠,官兵惮于穷讨,有司疲于供亿,往往以招安为便,殊不知官其首领,馀众何归?
朝廷若不严行措置,异时邻境悉应相率从贼,患益滋矣。
臣愚过计,欲乞汀州常屯兵千人,循、梅州各屯千人,虔州屯二千人,间岁更番,每遇猖獗,并力掩杀,仍择守令专意抚存失业之人。
如此,则良民有以自存,顽民知所畏惮,庶几兵可彊而寇可销矣。
俟其平定瑞金,乃于诸邑上流增以军使之额,邑宰兼之,留屯千人,委帅司拨差本州将兵四百人,他州六百人,阴防其微,选骁将主之,庶制其命,俾不复萌意,实永远之利也。
取进止」。
奉圣旨令李某、连南夫张致远相度申枢密院
劄送某疾速施行。
某契勘虔贼旧年止是冬月农隙之时相率持杖,往广东贩盐,以图厚利。
后来渐次于循、等州村落间劫掠得牛畜钱帛归家使用,巡尉不敢谁何,徒党渐众,遂犯州县。
至建炎四年宫省移在虔州,陈大五长啸聚作过,当时官司措置无策,赏罚失当,土豪有物力之家,往往啸聚结集,报复雠怨,头项渐多,州县不能制禦,连结滋蔓,以至今日,虽遇丰年,亦不衰息。
其说有二:一则虔民赋性犷悍,喜于为盗,易为结集,动以千百为群,互相劫掠,凌逼州县,不畏刑法,不顾死亡,循习成风,不以为怪,异于诸路盗贼;
二则自近年以来,专务招安,官司失于措置,有以诱之为盗。
谓如招安到贼火,首领尽补官资,放散徒党,其徒党中桀黠者又复纠集徒众,自为头首,以俟招安,复得名目,递相仿效,无有穷已。
招安首领虽已补授官资,或与差遣,多是不离巢穴,不出公参,依旧安居乡土,稍不如意,或资用阙乏,则又相率为盗。
以此滋蔓,虽痛遭屠戮,亦不改悔,窃恐为患未艾。
今来朝廷欲措置虔寇,不过招、捕两事。
临以重兵,有以制其死命,然后可以招抚
措置合宜,乃为得策。
何谓临以重兵,有以制其死命?
今虔寇巢穴多在江西福建广东三路界首,置立寨栅,为三窟之计。
一处有兵,则散往他处;
官军既退,则又复团聚。
中间遣发军马,卒不能穷讨,正以节制不一之故。
若节制归一,使其不能散逸,且捕且招,威令既行,则穷寇别无他策,必须自归;
然后结以恩信,使之改过自新,将为首及徒党桀黠之人尽赴军前使用,以除后患。
此最策之上者。
某昨曾陈请乞于江西路置都统制一员,节制三路军马,以招捕虔贼,蒙朝廷许令本司辟置。
然至今未敢辟者,非惟难得其人,亦以本路军马单弱,不足以副都统制之名,故迟留至今。
如蒙朝廷遣发防秋军马,使本路兵势稍壮,方可辟官充上件差遣,使统三路之兵,以措置虔寇,数月之间必见就绪。
既以兵力招降,乃可使之远去巢穴,以消永久之患。
招安到贼火,除放散胁从羸弱之人外,其头首及强壮桀黠之人,并令解发赴军前使唤,头首与补正官资,及其馀强壮人并与刺手背分隶诸军下使唤。
若能用命立功,优与旌赏;
或有作过,必杀无赦。
其不能悛改、逃亡复归本土之人,许诸色人捕斩,籍没田产,编配妻子,以系累其心,使知为盗之无益,自然不敢复为头首,则虔人喜为盗之风渐次可销。
韩世忠既破范汝为,其头首及强壮人并将带随军前去,所以建州数年无盗贼之虞者,正以措置得策。
至于盗贼衰息之后,又须县令得人,劳心抚字,使作过桀黠之人既去,良民得以复业,安于田亩,乃可以化盗区复为乐土,此尤不可后也。
某昨尝奏请辟置虔州县令,已得指挥许辟,然至今犹未敢辟奏者,实以虔之诸县多是瘴烟之地,盗贼出没不常,朝廷初无赏格,士大夫之有材者多不愿就,又难强之使行。
吏部注授者既不肯赴任,见任者又皆欲省罢,欲其究心职事,抚字远民,消革盗贼之风,未易可致。
欲望朝廷优立赏格,将来辟置知县到任半年盗贼稍除,良民复业,选人特与改官,京朝官与转行一官,候任满日各再与转一官。
其盗贼平定之后,量与蠲免租税,已前欠户并免催科。
庶几官吏尽心,民庶安业,复有承平之象。
所有乞将虔州属邑分置军垒屯兵一节,见行相度,别具供申外,谨具申枢密院都督行府,伏候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