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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省措置酌情处断招降盗贼状1137年 宋 · 李纲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二五、《梁溪集》卷一○六 创作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契勘官军自来讨捕盗贼,有招降,有胁降,虽同谓之降,而事体全然不同。
或聚集徒众,官军未易败获,或保固险阻,官军难以攻取,遣人赍发旗榜入贼说谕,供伏款状,听从号令,解释器甲,束缚枪仗,依限出参,有悔过自新之意,此招降也。
招降则当免放从前罪犯,一切不问,首领量补官资,徒党拣选使唤,待之与诸军一等。
若或官军已临贼阵,决可擒获,及与官军已入贼巢,逃避无所,乃始祈哀乞降,保全性命,出于事不获已,此胁降也。
胁降则当以便宜酌情处断,其有久为头首、累受招安、长恶不悛及杀人众多、情理巨蠹之人,自合依旧处死;
及有随队劫掠,不曾杀伤之人,合从断配。
若是驱掳入队,为贼负荷,不曾劫掠作过之人,合从释放。
上项胁降,即难与招降一例放免。
今来本路前后胁降到贼并不分别,遂致凶徒无所惩戒。
方其啸聚徒党、初谋作过之时,已官中必须招安,可无后患,恣情劫掠,无所忌惮。
及至官军围掩,不能自免,又便出降,给据放散,安然无事。
至有朝受公据,散归田里,暮持枪杖,放火杀人,遂致凶徒递相仿效,一火才了,一火又生,无有穷已。
本司今将近来讨捕到赖满八、扬三十四、熊清、李安净等诸项贼火徒党内有胁降之人,用所得便宜指挥,依前项措置,酌情处断外,依乞更赐详酌,如得允当,即乞指挥行下见有盗贼诸路帅府,依此施行,庶几事归一体,盗贼有所惩戒,渐见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