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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晏婴和与同之对 宋 · 綦崇礼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五七、《北海集》卷二二
《左传》:齐侯至自田,晏子侍于遄台,子犹驰而造焉。
公曰:「惟据与我和夫」?
晏子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
公曰:「和与同异乎」?
对曰:「异。
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
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
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
今据不然,君所谓可,据亦曰可;
君所谓否,据亦曰否。
以水济水,谁能食之?
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
同之不可也如是夫」!
臣尝谓大臣之事君,和而不必同;
嬖臣之事君,则同而以为和。
齐景公梁丘据曰:「唯与我和夫」?
晏子以为亦同也,焉得为和,因推言曰:「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
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
此之谓和,大臣之道也。
又曰:「今不然,君所谓可,亦曰可;
君所谓否,亦曰否」。
此之谓同,嬖臣之道也。
盖嬖臣之道,先意承志,以从命为敏,唯恐有违,是非可否,无敢异也,同焉而已。
是可与谋国事也哉?
若夫大臣之道,则佐佑丞弼,以责难为恭,唯恐有阙。
虽君臣势隔,上下分殊,然事之是非,理有所在,抑将引义固争,守正不渝,必归于是而后已,敢以君意所向,而使政令之出失其平哉?
兹其所以贵于可否之相济也。
裴垍,贤相也,奏事至于三,而宪宗不从,盖其可否之间有未契耳。
然大臣论事,要当是非先定而后进,所论是矣。
而人主听断出于一时,或未能周尽事情,开陈再三,其宁终拒,岂以屡拂而遂中止?
韦贯之激使以进退坚请,而事果听,其知义乎!
宪宗之屈己尽下乃如此,信乎其中兴主也。
臣闻赵普艺祖,尝奏事,不从其请,又以进,上怒,裂其奏掷于地。
跪取怀之而退,复补缀以进,上遂从之。
臣谓人臣有犯无隐,当以为法;
而人君舍己从人,当以艺祖为心,则国家无不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