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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礼书御笔大观四年二月戊寅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七三
礼书》卷第一议先奏六乐,后奏黄钟,合用礼神祀神之礼。
先王祀天,各以象类求之。
方其求于幽,则体其道而象其色,璧以圆,犊以苍,日以冬至
以其幽而远,故备乐而求之,自黄钟阳生之律至云门之舞,六变而后天神始降,可得而礼。
其求于显,则体其用而象其色,不以璧之圆而以圭之锐,不以犊之苍而以特之赤,日以上辛。
以其显而近,故分乐而序之,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而已。
夫天帝一也,自其本而求之则曰天,自其用而求之则曰帝,其礼其义、其所其事各异也。
祀天者不可以求帝,求帝者不可以祀天。
天者,昊天也;
帝者,感生帝也。
《诗》曰「皇天上帝」,既曰天,又曰帝,体用不同故也。
今先献以苍,后献以赤。
考《周官》之书,有分而序之之言,无合而祀之之说;
有苍璧四圭之异,无先璧后圭之制;
有苍犊骍牲之殊,无先苍后赤之礼。
夫牲本赤而饰以苍,欲以降神之礼格天,天其可欺乎?
盖自周以迄于今千数百岁,未之有改。
今无所稽据,合其礼于圜丘祀之日,违经背义,不可施行。
礼书》卷第二议设壶尊于坛下。
礼之所施,各有其宜,《礼运》所称,后圣有作,为台榭宫室,以炮以燔,以烹以炙。
玄酒在室,醴盏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陈其牺牲,列其琴瑟,以降上神与其先祖考。
其宫曰室曰户,曰堂曰下,盖在寝在庙之制,非丘坛之礼。
考《周书》,酒正掌酒之政令,有酌数,有器量,亦无在上在下之文,于古无所稽,可不须改。
礼书》卷第四议乞立春后上辛日祈谷。
王祈鬼神,各随其事,各协其时,各异其礼。
万物萌于,新于辛。
正月之始和也,上辛,日之初应也。
故祈谷以正月之上辛,不可易也。
立春前遇辛不,于立春后别以辛日,是为次辛,非上辛也。
今岁在庚寅,上辛在丑,立春在申,次辛在亥。
遇丑不而于亥日,则辛之气已过,不逆其气而求之,非礼也,不可施行。
礼书》卷第五议蜡祭增日月于南北坛,罢去二十八舍星次,重复先王制礼,以求鬼神。
或于其所出之方,出其所主之事。
盖日阳月阴,方求神而觐之,则礼日于南,礼月于北。
日出东方,月出西方,求神而觐之,则祀日于东坛,祀月于西坛,各有所主也。
先王之于日月或宾其出,或致其至,或饯其入,或礼之,或祀之,其义不同。
蜡祭兼日月,既祀于东西矣,而又礼之于南北,天无二日,岂不渎乎?
且觐礼所载,觐而礼之,非祀礼也。
今去星次重复,而增日月之祀,重复甚矣,不可施行。
礼书》卷第十一议乞执政以上祭四庙,馀通祭三庙。
礼有等差,以别贵贱。
故庙祭之数,天子七世,诸侯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不易之道。
今以执政官方古诸侯,而止祭四世,古无祭四世之文。
侍从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无差等多寡之别,岂礼意乎?
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庙已增为九室,则执政视古诸侯以事五世,不为过矣。
先王制礼,以齐万有不同之情,贱者不得替,贵者不得踰。
故事二世者虽有孝思追远之心,无得而越,事五世者。
亦当取而定焉。
今恐夺人之恩,而使通祭二世,徇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礼等差之义。
可文臣执政官、武臣节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馀祭二世
议乞立庙者居处狭隘,听于私第之侧,又无,则随宜创制。
礼以制情,使贵贱大小各当其分,则礼必有制,制必有数,故不敢踰、不敢紊也。
古者庙在大门之内,中门之左,内示亲,左示仁也。
今臣僚寓居私第,无有定止,礼一下人不立庙,当丽于法矣。
可应有私第者,立庙于门内之左,如狭隘,听于私第之侧,力所不及,仍许随宜。
议乞品官庙视宅堂之制,寝勿踰于庙间数为限,庶几易行。
阳数奇,阴数偶,天下屋室之制,皆以阳为数。
今立庙制寝,观其所祭之数,则祭四世者,寝四间,阴数也。
古者寝不踰庙,礼之废失久矣。
士庶堂寝踰世度僭礼,有五楹七楹者、若一旦使就五三世之数,则当彻毁居宇,以应礼制,人必骇政,岂得为易行?
可今后立庙,其间数视所祭世数,寝间数不得踰庙。
二世者,寝用三间者听(《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三。又见《政和五礼新仪》卷首。)
议:原脱,据右引及文中句例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