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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废罢明越湖田奏绍兴五年二月 宋 · 李光
 出处:全宋文卷三三一一、《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之一(第五册第四九三五页)、《中兴两朝圣政》卷一七、《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永乐大典》卷二二七○
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
旱则放湖水灌田,涝则决田水入海,故不为灾。
本朝庆历嘉祐间,始有盗湖为田者,三司使切责漕臣甚严。
政和以来,创为应奉,始废湖为田,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
壬子岁尝取会稽馀姚上虞两邑利害,自废湖以来,每县所得租课不过数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赋动以万计,遂先罢两邑湖田。
会稽鉴湖广德湖萧山湘湖等处尚多,望诏漕臣访问,应明、越湖田尽行废罢。
江东西圩田,苏、秀围田,折遍下诸路监司守令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