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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额支钱诏元祐六年八月庚戌 北宋 · 宋哲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二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六四
诸州吏额除见管投名不支雇钱人已及八分以上,及自来有人愿充并行募法日不支雇钱处,并不支给外,其馀更不支钱。
外将本州吏额十分为率,内投名人已及四分以上,支六分,雇钱不及四分即全支。
仍以本州今来合支雇钱都数委当职官勾集吏人当面议定,将所主案分事务轻重,除系优轻不销支钱外,并为二等钱数支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