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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皇帝书(二) 宋 · 周行己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五○、《浮沚集》卷一、《历代名臣奏议》卷四四
臣闻忠臣虽在畎亩,不忘其君;
志士虽无其位,而忧在天下。
何则?
君臣之义出于天性。
天下之人同于一体。
是以伊尹耕于有莘,而自任以天下之重。
仲尼、孟轲身为匹夫,而汲汲皇皇。
彼皆遭非其时,犹欲使其君为尧舜之君,使其民为尧舜之民。
孔子亦曰:「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
孟子亦曰:「岂徒齐民安,天下之民举安」。
况臣生逢盛世,身事明主,岂不愿陛下享天下之安,天下同陛下之乐,承祖宗深厚之德泽,固万世无穷之基业。
而臣尤以为幸者,以陛下性体帝尧之仁,躬行周王之孝,有大舜取人为善之大德,有成汤改过不吝之诚心,加之以钦明文思之圣学,允恭克让之懿行。
是以手诏每下,天下无不感悦,虽远方穷僻之民,皆知陛下之为圣主也。
然而天下之民犹有不得尽被陛下之泽,而经国之术犹有不得尽如陛下之意者,岂非有司议法之过,官吏行法之弊乎!
臣读《易》,得其说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
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
今陛下有天地好生之德,居圣人大宝之位,守之以仁,行之以义,而臣下未有称陛下之旨,任天下之责者。
夫守位莫大于得人心,聚人莫先于经国用,此诚陛下今日之所留意而已行之矣。
然臣犹有区区之说者,诚谓更化之际,古人所难;
调一之道,必有其要。
故臣为得人心之说有四:一曰广恩宥,二曰解朋党,三曰用有德,四曰重守令。
为经国用之说有六:一曰修钱货之法,二曰修茶盐之法,三曰修居养安济漏泽之法,四曰修学校之法,五曰修吏役之法,六曰修转输之法。
臣所谓广恩宥者,诚谓陛下前日听任之过,法度或有未便,刑罚或有失中。
天下虽知陛下之德,而行法之吏不无失人之心。
臣愿陛下旷然为盛德之举,下责躬之诏。
其意若曰:「乃者失于听任,法度过差,恐吾民至有陷于非辜,贤者或有废而未用,人失其所,泽不下宣。
因推应官吏军民之在罪籍者,无轻重悉使自新」。
如此,则天下之人孰不欢然交悦,益知陛下之为圣,前日有司之为过也。
臣所谓广恩宥为得人心之术者此也。
夫然后除其党籍,敕戒有司,应今赦以前不得复论,继今以后不得复以朋党为言。
朋党之论,诚非国家之利也。
夫一身内有九族之众,外有婚姻之党,又有朋游之好。
一家十人,十家百人,百家千人。
以一人失职,千人怀戚。
一口传情,万口传声。
陛下诚能念其前事之已往,岁月之已久,所言失当者或出于忠诚之愤激,所为缪戾者或出于愚暗之无知。
天下乐生之情同于昆虫,何所不爱;
陛下好生之德同于天地,何所不容。
臣愿无问罪之轻重,时之先后,人之邪正,悉因大霈,一切释之,两解其党。
应前任宰相执政者,与之三京四辅
前任侍从者,与之帅府望郡;
前任台省官者,与之列郡。
馀官各随资任,听其任进。
已亡殁者,悉复之,有恩赐者,悉还之。
如此,则人无怀疑,下无失职之叹,幽明咸被其泽,贤愚各得其所。
回千人之忧戚,为四海之欢声。
臣所谓解朋党为得人心之术者此也。
臣所谓用有德者,臣诚谓天下之人,有有德者,有有才者,有才德兼备者。
操行无邪,持心近厚,所谓有德也。
人所不能而己能之,所谓有才也。
才德兼备者,上也。
有德而无才者,次也。
有才而无德者,又其次也。
无才无德,斯为下矣。
故曰:贤者在位,能者在职。
又曰:任贤使能。
所谓贤者,有德之谓也。
所谓能者,有才之谓也。
贤者在位则朝廷尊,朝廷任贤则天下服。
夫为德,非一日之积也;
德成而信于人者,又非一日之积也。
臣愿陛下博选耆艾,参用旧德。
盖耆德之人知古今之多,阅世故之久,必能为陛下稽古爱民,必不为陛下妄作生事,而又天下之所素知,人心之所素服。
用之于一方,则一方之民悦;
用之于朝廷,则天下之民悦。
陛下能用民悦之人,是陛下得民之悦也。
臣所谓用有德为得人心之术者此也。
臣所谓重守令者,诚谓天下一家,万民为本。
积县为州,积州为国。
县不得人,则为陛下失一县人之心;
州不得人,则为陛下失一州人之心;
国不得人,则为陛下失天下之心。
是人心者为州县之根本,州县者为天下之根本。
今朝廷之上选贤用能,而州县之任未尝选也。
资考应吏部之格者,可以得也。
朝廷以为不才而黜逐者,可以得也。
夫朝廷以堂选为重,吏部为轻。
郡守县令吏部得之,是州县之任轻于朝廷也。
朝廷以进用为才,黜责为不才。
郡守县令以黜责得之,是朝廷轻郡守县令之任也。
臣愿守令之法,重州县之任。
应今后朝廷之黜责者,不得任郡守县令
朝廷之选用者,必自郡县守令。
选除如此,则守令知自重而不敢害吾民。
民知上爱我,莫不怀上德。
臣所谓重守令为得人心者此也。
臣所谓修钱货之法者,其说有三:一曰当十,二曰夹锡,三曰陕西铁钱。
夫钱本无用,而物为之用;
钱本无重轻,而物为之重轻。
此圣智之术,国之利柄也。
臣窃计自行当十以来,国之铸者一,民之铸者十。
钱之利一倍,物之贵两倍。
是国家操一分之柄,失十分之利;
以一倍之利,当两倍之物。
又况夹锡未有一分之利,而物已三倍之贵。
是以比岁以来,物价愈重,而国用愈屈。
为今之说者不过曰:官既能铸,听其自轻重。
又不过曰:如庆历之法,以渐减其分数。
此二说皆不可也。
夫盗铸当十,得两倍之利。
利之所在,法不能禁也。
自行法以来,官铸几何,私铸几何矣。
官铸虽罢,私铸不已也。
私铸不已,则物价益贵,刑禁益烦。
而物出于民,钱出于官。
天下租税常十之四,而籴常十之六。
与夫供奉之物,器用之具,凡所欲得者,必以钱贸易而后可。
使其出于民者常重,出于官者常轻,则国用其能不屈乎?
此一不可也。
庆历之法,前日行之东南是也。
自十而为五,自五而为三,自三而为小钞。
自十而为五,民之所有,十去其半矣。
自五而为三,民之所有,十去其七矣。
小钞之法,自一百等之至于一贯,民之交易不能悉辨其真伪,一也。
输于官而不可得钱,二也。
是以东南之民不肯以当三易钞,而尽销为黄钱,此前日已行之弊也。
然而所以得行者,尚以改铸之日未久,散于天下者未多。
况今公私之铸日久,并于五路与京师者日益多,其可复如前日公私有五分七分之损乎?
此二不可也。
然而当十必至于当三,然后可平。
夹锡必并之,然后可行。
陕西铁钱必通之,然后可重。
臣之说,欲官出进纳诰敕,与度牒、紫衣、师号、见钱、公据六等,以收京师五路当十,随其钱数物直平易之。
其有奇○不及数者,则随其多寡填给公据,许得贸易。
若自便于榷货务算请诸路盐钞,以一季为限。
于是悉以所得当十,桩管逐路,或上供京师,随其所用,改为当三,通于天下,国家无所费,而坐收数百万缗之用,其利一也。
公私无所损,而物价可平,其利二也。
盗铸不作,而刑禁可息,其利三也。
然而六等之说所出既多,则必停壅不售。
停壅不售,则其直必减。
其直既减,则公私或损。
臣欲进纳前日之给绫纸宣帖者,悉更为诰敕,而度牒、紫衣、师号,悉用黄纸。
自法行之后,应官司惟得书填今来进纳诰敕,及黄纸度牒、紫衣、师号,候毕方得书填旧降文字。
如此则无停壅之弊、价轻之患矣。
此修当十钱之法也。
夹锡之弊,其行未久,轻于铜钱三之一。
十三当铜钱之十。
臣欲并于河北陕西河东三路。
陕西铁钱之弊,其积已多,轻于铜钱一之十五,臣欲通于河北、河东两路。
盖钱以无用为用,物以有用为用。
是物为实,而钱为虚也。
故钱与物本无重轻,始以小钱等之。
物既定矣,而更以大钱,则大钱轻而物重矣。
始以铜钱等之,物既定矣,而更以铁钱,则铁钱轻而物重矣。
物非加重,本以小钱、铜钱为等,而大钱、铁钱轻于其所等故也。
何则?
小钱以一为一,而大钱以三为十故也。
铜钱以可运可积为贵,而铁钱不可运不可积为贱故也。
以其本无轻重,而相形乃为轻重。
故臣之说欲并夹锡与铁钱,通行于河北陕西河东三路,而禁使铜钱。
其三路所有铜钱,许过铜钱路分行用。
京东京西两路夹锡钱,许过铁钱路分行用。
河北陕西河东行使铜钱,京东京西行使夹锡铁钱,与铜钱之入三路,夹锡铁钱之入馀路,各论如私钱法。
如此则铁钱与物复相为等,而轻重自均矣。
陕西铁钱几废而可以复行,其利一也。
铜钱不流于敌国,其利二也。
敌人盗铸而无所复用,其利三也。
其或铁钱尚轻,物价贵,又有二说以济之。
铁钱脚重,转徙道路不便于往来,一也。
拘于三路而不可通于天下,不便于商贾,二也。
臣欲各于逐路转运司置交子,如川法,约所出之数桩钱以给,使便于往来,其说一也。
朝廷岁给逐路籴买之数,悉出见钱公据,许于京师或其馀铜钱路分就请,以便商贾,其说二也。
前日钞法交子之弊,不以钱出之,不以钱收之,所以不可行也。
今以所收大钱,桩留诸路。
京师以称之,则交钞为有实而可信于人,可行于天下。
其法既行,则铁钱必等,而国家常有三一之利。
盖必有水火之失,盗贼之虞。
往来之积,常居其一。
是以岁出交子公据,常以二分之实,可为三分之用。
此修夹锡铁钱之法也。
臣所谓修茶盐之法者,臣欲并酒法而总其盐钞算请之数,买搭息之数,榷酤净利之数,坊场买扑之数,通天下五等,而三之为上中下十有五等。
岁各出缗若干,一切弛其禁令,使民自便,国省官吏,而岁入有常,其利一也。
户出缗钱至少,而得以自便,其利二也。
小民各安其业,而商贾得通,其利三也。
奸盗不作,而刑罚可省,其利四也。
臣所谓修居养安济漏泽之法者,前日朝廷既常修之矣。
然其利未广,其费多。
臣诚欲广陛下之惠,息县之费,谓应天下鳏寡孤独之无归者,疾病之无养者,死亡之无葬者,宜令各许所在近便寺观,随宜收养葬薶。
每通计及若干人,给度牒一道。
如此则生养死葬者各得便,一利也。
天下寺观各得度人,二利也。
官无滥费而获实惠,三利也。
德泽益广而可以久行,四利也。
臣所谓修学校之法者,诚谓前日之法太烦而难守,费广难久。
官有一岁四科场之劳,士有五岁一应举之患。
春季一试,夏季一试,秋季一试,冬季一试,官吏之劳,纸劄之费,悉如贡举之法,是一岁而有四科场也,岂非官以为弊乎?
一试入县学,一年然后赴岁升。
再试入州学一年然后补内舍
三试升内舍一年然后补上舍
上舍者,岁终然后入辟雍
辟雍者,遇大比然后得推恩。
凡此数者,每试必得,必有考察,必遇大比,已五年矣。
而况试未必得,得未必有考察,贡未必遇大比,是又有七年之久者,有终身不得进者。
岂非士以为患乎?
臣欲广陛下教养之意而覈其实,简有司选试之法而省其费,谓宜州置州学教授一员,命官充之。
选有学行者,视其资秩,为请给人从之数。
县置县学教授一员,举人充之,月给职钱五千。
学生之入县学者,不试不给食。
学生之入州学者,初岁一试外舍,取文理通者,不限以数。
比岁再试内舍,取外舍十之一。
三岁再试上舍,取外舍十之一,于是贡于太学
太学总天下所贡之数而大比焉,又取十之一,乃奏名而官之。
应三舍生愿在学与游学于外者,听其自便。
内舍以上,官给食。
若在外犯公罪徒,私罪杖,虽赎,及在学犯第二等以上罚者,各不得预试。
每大比之后,一再试如初法。
尝预贡者免试外舍
至于试士之法,其弊亦久。
人守一经,无不出之题;
文为一格,无甚高之论。
以博学好古为迂阔,以缀缉时文为捷径。
是以老成久学之士未必得,而后生浅闻之徒多预选。
臣谓宜革选试之法,使人试《五经》大义各一条为第一场,子史时务策各一道为第二场,宏词为第三场。
如此则才高实学者,无不遇之叹;
而新进寡学者,无滥得之幸。
是为今日学校之所养者,必为他日三舍之所选;
今日三舍之所选者,必为他日朝廷之所用。
学校益广,一利也。
考选益精,二利也。
士得自便,三利也。
所费至省,四利也。
臣所谓修吏役之法者,其说有二:以田募吏,一说也。
以兵代役,二说也。
以田募吏之法:水田上等一顷,中等一顷半,下等二顷;
陆田上等二顷,中等三顷,下等四顷。
州县每案募吏一人,使世其职,身殁听以子孙家人承代,试而后补。
犯枉法自盗赃者,还其田别募。
随其案之职务烦简,许保任书手一人至三人,月给雇直三千。
犯枉法自盗赃者同罪。
馀罪轻重有差。
如此则吏得久其职而可以责任,一利也。
人知自爱而重犯法,二利也。
民不受弊,三利也。
雇直可省,四利也。
以兵代役之法:应州散从,县雇手力,悉易以厢军,厢军不足以禁军。
其教阅更代差出,各如本法,即不得下乡干当公事。
如此则雇役可省,其利一也。
兵无冗食,其利二也。
臣所谓修转输之法者,臣诚以为领使太烦,转输不一,财散而费广,权分而势轻。
臣欲悉减诸司官,每路只置转运使一员,使转输财赋;
按察使一员,使察廉吏治。
皆以望重品高者为之,许各辟官属,分治其事。
如此则权一而事治,其利一也。
官省而费轻,其利二也。
凡此十说,臣皆推原陛下仁圣之美意,修广今日已行之良法,于当更之时,顺民悦之情,定一代之典,为万世之利。
至于事之缓急,行之先后,法之纤悉,傥蒙万几之暇,留神听览,或有可采。
别其条对,出自宸衷,断而行之。
臣非敢怀邪而观望,希卖而幸进。
惟欲陛下受天命无穷之福,天下安陛下和乐之政,宗庙永宁,社稷永固,臣之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