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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靖检法 北宋 · 邹浩
 出处:全宋文卷二八三五、《道乡集》卷二七
子先齐州,以明法进,初为颍昌掾,秩满,用荐者移职官知县检法淮东提刑司
余之官广陵也,子先视事期年矣。
舍宇适连墙,每暇日必相从。
前年春大赦天下,赦到,吏民会听于州南门。
余察子先喜气浸淫,大诧疑之。
已而语余曰:「沛然之泽,无所不涤,而某之自贺,特倍于有罪者」。
余应之曰:「君岂丽于法而幸此者邪?
岂事有藏于隐微,虽非自取而不能无过失乎?
何为而自贺特倍于有罪者」?
曰:「某固未尝丽于法,第以所部既狱成而用刑矣,登其书于本司,使长见委,审其当否。
其不应流若死者数狱,欲以复而行之,则凡用法之吏,故失各有罪,等级被刑,重者流而轻者犹不减杖,是不便于人也。
欲漫漶而不以复,则本司正按刑为职,且刑部大理明法者聚焉。
议而驳之,以闻朝廷,本司例获罪,是不便于己也。
二者必居一,于此首鼠不决数月矣。
一日遂释之,喜宜如何?
是以自贺若此之至也」。
余闻其语,矍然惊,恍然疑,逡巡而告之曰:「善哉!
此学士大夫之所当为而或不能者,君能之,亦过人矣。
且世之官守者,苟便于己,于人奚恤?
重以当路之威,烁烁动人,惟恐少失其意。
如有所委以审当否,虽无罪,犹将吹毛洗垢,文致而成就之,期以自逞其才而为己谋。
非必内深次骨,与其人皆仇也,其势如此,况真不便于己邪。
呜呼,君亦过人矣!
太史公谓法家严而少恩,君今非特不然而已,仁厚笃于诚心有过人者。
推之于用法之际,不以喜怒析律而互轻重也较然明矣。
于公直一狱,其后遂享高门之报,君之庆岂易量哉?
君笃于教子,不爱金帛,招善士而为之师,始终不衰,异时当有颖脱而出者。
君之庆,不独在一身,而又延诸子矣」。
余尝以是语人,或曰齐人多诈,未可知,徒有其言耳。
余以为不然。
苟非躬行君子,则或信或诈,所在纷纷,何必齐多诈。
虽齐之俗,安可一概以待其人,岂所谓不诈诈者。
脱如是,久而不归,又恶知其非有也?
况听其言而观其行,如子先之可信者乎?
于其解官而归,又书以为赠,以坚其志。
庶几造次颠沛必于是焉,幸勿以势利之在外者夺之以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