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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氏传杂论一 其五 祭仲废立 北宋 · 晁补之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二九
十一年,郑昭公之败北戎也太子忽。),齐人将妻之,昭公辞。
祭仲曰:「必取之!
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
三公子皆君也(子突、子亹子仪母皆宠。)」。
弗从。
昭公立宋庄公祭仲而执之,曰:「不立突,将死」!
亦执厉公(子突。),而求赂焉。
祭仲与宋人盟,以厉公归而立之。
昭公奔卫。
厉公立
又十五年,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
祭仲雍纠厉公出奔蔡,昭公入。
又十七年,高渠弥昭公,而立公子亹
又十八年,齐人杀子亹,而轘高渠弥祭仲逆郑子于陈而立之。
是行也,祭仲知之,故称疾不往。
人曰:「祭仲以知免」。
曰:「信也」。
右桓十一年十五年十七年、十八年。
传:赵穿弑君。
而《春秋》书「赵盾弑其君」,为亡不出境,返不讨贼,而仲尼,以其为法受屈也。
祭仲昭公,又废之,立厉公,又逐之,至高渠弥昭公而立公子亹,又假手于齐而杀之,复立子仪
人臣而改立君者四,然而《春秋》不书其罪,当时称「以知免」,何耶?
之力足以全灵公,而灵公欲杀,不获而见弑。
弑非为,而事由起,故被恶名而不辞。
祭仲自昭公之未立也,固已谏其受齐婚,知有后日之祸也,昭公不从而及此。
其废昭而立厉,又非己志,宋实劫之。
若曰「丧君有君,社稷无陨」多矣,是仲之心也。
高渠弥子亹,齐人将诱而杀之,虽知之而不往同其难,则仲与子亹无君臣之分然也。
不然,则卫州吁既篡立为君矣,石碏亦安得使陈人并石厚杀之哉?
石厚之党于州吁,犹高渠弥之党于子亹也。
石碏教陈杀二人尚无罪,则齐人自诱二人杀之,祭仲安得而预其难哉?
晏平仲亦曰:「君为社稷亡则亡之,为社稷死则死之。
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亲昵,谁敢任之」!
祭仲石碏晏平仲,易地则皆然。
人谓其「以知免」,而曰「信也」者,知其不可辩而可受也。
《公羊》以祭仲废君为行权,而范宁非之,曰:「是神器可得而窥也」。
夫郑之乱,非一人之力可为也。
祭仲固前言之矣。
宋既劫之,非其死所,而三公子又自争立以及于难,祭仲何罪乎?
卒之逆子仪于陈而立之,以存郑者,祭仲也,则其本心可见矣。
冯道五代时历事异姓而不预其难,惟其草昧力相篡夺,以为不足死而势不得去,故易世更主,依违而独全。
而世不加恶于,或恕而许之,至称其明哲保身,其庶几乎祭仲之以免者非耶?
然则要极而言之,何如曰「君子遭此为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