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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康侯 其八 1132年 宋 · 杨时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八一、《杨龟山先生集》卷二○ 创作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
承示问政事先后缓急之序,与夫要领所在,某自视昏耄,何足以知之?
以公积学之久,经纶之业皆素所餍饫者,乃下询于陈腐陋儒,非公不以贤自挟,乐取诸人以为善,何以有此?
三复来贶,钦叹无已。
然厚意不可以虚辱,试诵其所闻,惟宽明不以僭渎为罪,则万万幸甚。
某切观自金人渝盟,河北淮南诸郡皆非吾有,民物凋弊,赋入无几,军储资用十百于前日。
天时地利在今日皆不可恃也,所恃者人和而已。
方时艰难,不早为之经画,一日有不足,不免暴取于民。
一失民心,其患有不可胜言者,不得不虑也。
某窃谓当今政事惟理财最为急务,考之先王所谓理财者,非尽笼天下之利而有之也,取之有道,用之有节,各当于义之谓也。
取之不以其道,用之不以其节,而不当于义,则非理矣。
故《周官》以九职任之,而后以九赋歛之,其取之可谓有道矣。
九赋之入,各有所待,如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之类是也。
邦之大用,内府受之,邦之小用,外府受焉,有不可得而侵紊之也。
冢宰以九式均节之,下至工事刍秣之微,匪颁好用,皆有式焉,虽人主不得而渝也。
所谓惟王及后、世子不会,特膳服之类而已;
有不如式,虽有司不会,冢宰得以式论之矣。
世儒以谓至尊不可以法数制之,非正论也。
夫天之所生,地之所藏,今犹昔也,昔常有馀而今不足,其弊必有在矣。
朝廷盖未之究也。
建隆之初荆湖、江浙、河东、川、广、福建皆非朝廷有也,所有者惟南京东西数郡而已。
当五季之乱,干戈日寻,然未尝以用不足为忧。
崇宁以来,承祖宗积累之厚,尺地莫非其有也,一民莫非其臣也,而日以不足为忧,何哉?
处之不得其道故也。
国家景德皇祐尝为《会计录》以总核天下财赋之出入,百官饩廪之奉、军储边计,凡邦国之经用,皆有常数。
内府所藏以待军兴郊赏之费,茶盐之入以待边储。
元丰之《备对》,元祐之《会计》皆放此也。
此祖宗之遗法,盖得《周官》待用之意也。
今宜为《绍兴会计录》,取祖宗三书参较之,凡吏员之增减,兵旅之多寡,户口之登耗,赋入之盈虚,皆可考也。
知有馀不足之弊根,可以究见矣。
然后量入以为出而均节之,残破州县使有无相补,庶无阙事矣。
祖宗设制置发运司,盖始于王朴之议,其措画可谓详尽矣。
朝廷捐数百万缗以为籴本,使总六路之计,通融移用,与三司相为表里,以给中都之费。
六路丰凶更有不常,一路岁稔则增籴以充漕计,饥凶去处则罢籴,使输折斛钱而已。
故上下俱宽,而中都不乏,最为良法。
胡师文以籴本为羡馀以献,发运司拱手无可为者,此直达之议所从起也。
既行直达,而盐法随变,其患有不可胜言者。
盖转搬与盐法相因以为利,不可偏举也。
祖宗时荆湖南北、江东西漕米至真阳下卸,即载盐以归,诸路每岁所得盐课无虑数十万缗以充经费,故漕计不乏,则横歛不加于民,而上下裕矣。
自钞盐之法行,盐课悉归榷货,诸路一无所得,故漕计日以不给,而经用不可阙,非出于漕臣之家,亦取诸民而已,此上下所以俱受其弊也。
闽中旧官卖盐每觔二十七文,今民间每觔至百二三十文,细民均被其害,而盗贩所以公行也。
所谓制置发运三司相为表里者,盖发运通融六路之计,钱谷银绢之类,视三司所阙者为之应辨,故中都常不阙也,其为利多矣。
黄帝立丘乘之法以寓军政,历世因之,未之有改也。
至周为尤详,居则为比闾族党州乡,出则为五两军师之制,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用一律也。
天子无事,岁三田以供祭祀宾客,充君之庖而已,其事宜若缓而不切也。
而王执路鼓亲临之,教以坐作进退,有不用命者,则刑戮随之,其教习之严如此,故六乡之兵出则无不胜,以其威令素行故也。
丘井之废久矣,兵农不可以复合,而伍两军师之制不可不讲。
无事之时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
用之于有事之际,则申之以束伍之令,督之旌旗指挥之节。
临难而不相救,见敌而不用命,必戮无赦,使士卒畏我而不畏敌,然后可用。
若夫伍法不修,虽有百万之师,如养骄子,不可用也。
《传》曰:「秦之善士不可当齐、晋之节制,齐、晋之节制不可以当汤、武之仁义」。
某窃谓虽有仁义之兵,苟无节制,亦不可以取胜。
《甘誓》曰:「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
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
弗用命则孥戮女」。
《牧誓》曰:「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
不愆于四伐五伐,乃止,齐焉」。
其节制之严盖如此,故圣人著之于经,以为后世法也。
诸葛孔明曰:「有制之兵,无能之将,不可以败。
无制之兵,有能之将,不可以胜」。
此之谓也。
夫军政不修无甚于今日,闽中盗贼初啸聚不过数百而已,其后猖獗如此,盖王师养成其祸也。
贼在建安几二年,无一人一骑至贼境者。
王师所过,民被其毒有甚于盗贼,百姓至相谓曰:「宁被盗贼,不愿王师入境」。
军无律一至于此!
此二事最今日之急务。
蔡京用事,王黼李邦彦继之,祖宗之法扫荡殆尽。
尚书省戾祖宗之法者非一二事,冗官之未澄汰,与役法之弊所当损益,未易缕数也。
然今日二事,在《易》盖《蛊》之时也。
《蛊》之成卦,刚上而柔下,刚柔不交,上下不相与,不足与有为,巽而上无刚健之才,不能以有为,此事之所以蛊也。
《左传》「皿虫为蛊」,蛊者败坏之象也。
先王之治蛊也,如治陋室然,欂栌扂楔,各安所施,不易其处,则庶几其苟完矣。
物物而纷更之,腐者败,倾者不可复支矣。
夫通变之谓事,因其财而通变之,则蛊元亨而天下治矣,此治蛊之道也。
此二事其大略如此,其委曲措画,在执国柄者详视而审处之,非毫楮可尽也。
夫执中不可以无权,执中无权,犹执一也。
圣人所谓权者,犹权衡之权,量轻重而取中也。
用之无铢两之差,则物得其平矣。
今物有首重而末轻者,执其中而不知权,则物失其平,非所以用中也。
世人以用智为知权,误矣。
孟子曰:「所恶于智者,为其凿也。
如智若禹之行水,则无恶于智也」。
盖禹之行水,循固然之理,行其所无事而已。
若用智以为权,则皆智之凿,孟子之所恶也,可不慎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