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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吏(下) 北宋 · 李昭玘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一一、《乐静集》卷二五、《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四○
先王之设官也,与之亮天工、治天职。
其人足以任官,其官足以行法,朝无幸位,位无旷事,然后可以比群吏之治,收庶绩之熙而成王业。
方其任人也,未尝不劳于所求,优其所使,盖士之明先王之道、达古今之变者,得位则行,不得位则立,迎之以至,恭则就,不恭则去。
故有爵以贵其德,有禄以富其功,有冠冕佩服之尊,有车服徒御之盛,所以立于朝廷、长于民上者,遇之已至矣。
屈樛木之高而引之无遗,虚卷阿之中而受之无拒,有谏则行,有言则听,与之以美意,乐之以至诚,又已至矣。
为人臣者因其同寅协恭,正直在位,致其道以养人,修其身以行法,内尽其心而不欺,外竭其力而不懈,不择事辞难,知无不为,为无不至,以服其下之所劳,以报其上之所施。
不能如此,而私义以害其公,私智以非其上,怀禄图存,背公死党,则先王复何以驭焉?
有刑以治之而已。
夫刑之所加,常在于不善之小人,今乃致于公卿大夫之际,下则丧廉耻之节,上则伤尊贤贵贵之义,非所劝也。
先王之意,以谓使之既有礼,养之既有仁,在位独不恤,而违上慢命,以乱成法,所以设官分职,复何望于治人哉!
此刑之不可废也。
方其功之所取,则昼日三接,不嫌于无威;
罪之所去,则肆诸市朝,不疑于无恕。
尧之于舜,虽迭为宾主,而善善之乐,惟恐其不优。
舜之于四凶,虽放流窜殛,而恶恶之刑,惟恐其不著。
圣人之情无所苟也,其于进贤退不肖之义,各从其当而已矣。
《周官》太宰以官刑纠邦治,大司寇以官刑上能纠职,大司徒令于教官曰:「各供尔职,修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正,则国有常刑」。
虽然,其刑之也又岂一日而诛之,而轻终身之善哉?
日不至则待之以月,月不至则待之以岁,一岁之远犹以为未也,三岁大计,然后诛之。
夫予之则甚厚,夺之则不速,然犹顽不即工,以干上之典,此刑之所以无赦也。
先王之责人也既如此之详,而躬自厚者,亦未尝不谨也。
成汤不迩声色,不殖货利,检身若不及,然后制官刑以儆于有位者,躬自厚之道也。
主上取人以身,修身以道,凡谋之所可听、言之所可行,陟之不迟,举之不次,朝献其言而暮试其能,朝为布韦而暮为卿相,用之不违其学,与之不求其备,可谓厚于与人矣。
内则于穆其德,外则勤劳其行,敦信以一好恶,明义以审是非,可谓自厚矣。
官人百吏,犹不能徯上之志,行上之令。
告之以嘉犹,示之以周行,或乖争以起事,或偷慢以违命,罔上而不忠,趋利而无义,在所察治而已。
传曰:临事接民以义,应变宽裕有容。
恭庄以先之,政之始也;
然后中和察断以治之,政之隆也;
然后进退诛赏之,政之终也。
一年而与之始,三年而与之终,今之谓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