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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中) 北宋 · 秦观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八一、《淮海集》卷一七、《苏门六君子文粹》卷二八、《大学衍义补》卷一三八
臣闻自古盗之所以兴,皆出于仍岁水旱,赋歛横出,徭役数发,故愚民为盗,弄兵于山海险阻之间,以为假息之计。
自陛下即位以来,轻徭役,薄赋歛,善气既应,年谷胥熟,是宜外户不闭,道不拾遗。
而郡县之间,枹鼓或惊,游徼旁午,未见休已者,何也?
以臣思之,盖不任吏之弊也。
夫任法不任吏,为弊至多,而于盗贼尤甚。
何则?
今盗贼之法可谓密矣,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辄弃市;
杀一家三人以上,若支解人者,论如律;
案问欲举者,得减重论;
杀并徒伴,及告获它盗者,降除其罪;
为之囊橐、通行饮食者,从末减。
若文致于法而人心不厌者,辄谳考之。
若此之类,与夫捕获亡逸赏罚之格,凡数十条,然皆画一之制也。
夫民之所以为盗贼者,其情不一,或闾里恶少,自负其气,椎埋鼓铸,不复齿于平人;
或骄兵惰卒,穷苦无聊,亡命啸聚;
或执左道转相诳惑,以为徒党;
或困于饥寒,迫于逋负,剽夺衣食,以延一日之命;
故吏善家子,失计随流,轻举妄动。
若此之类,特盗贼之大情耳。
其间夤缘曲折,可矜可疾者,盖不可胜数。
夫以画一之法,御不可胜数之情,而吏莫敢为轻重,则宜杀而生、宜生而杀者有之矣。
吏果于生杀而不察其宜,则威惠不行,盗贼所以充斥也。
臣尝观古之能吏,盗贼之课尤异者,其术不过数端而已。
盖有使吏民杂举少年恶子,鲜衣凶服之人,悉籍记之,一旦收捕,纳于虎穴中者,尹赏之治长安也。
有明设购赏,令相斩捕,吏追胥有功,而上名尚书,调补县令者,张敞之治胶东也。
有耳目具知主名,区处穷里空舍,坐语未讫,捕吏已至者,赵广汉之治京兆也。
有择县之豪杰,用以为吏,一旦窃发,则移书诡责,取办其人者,朱博之治渤海也。
有置正五长,闾里阡陌有非常,吏辄闻知,奸不得舍者,韩延寿之治颍川也。
省遣发之兵,罢捕逐之吏,单车独行,务以德化抚之而安之者,龚遂之治琅琊也。
此数子者可谓善治盗贼矣,然以今日之法绳之,则彼将皇恐救过之不暇,尚何功名之有哉!
何则?
非贼杀不辜,则故纵反者也。
夫以龚遂、韩延寿、张敞、朱、赵广汉、尹为吏于今之时,犹不能最盗贼之课,又可责于常人乎?
为今计者,莫若宽法而任吏,稍重郡守之权,责以大纲而略其小过。
凡重法之地,皆慎择其人,听于法外处置盗贼,有司覆按,不得劾以出入。
其所赐缉捕缗钱,使得益以酿酒,赏格之外,得酒数百石,亦足以布设耳目而畜养爪牙。
如此则守臣之威权稍重,而盗贼可以清矣。
王嘉曰:「国家有急,取办于二千石
尊重难危,乃能使其下」。
呜呼,二千石能使其下,则虽有黄巾、赤眉无足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