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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下) 北宋 · 秦观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八○、《淮海集》卷一四、《苏门六君子文粹》卷二五、《璧水群英待问会元》卷二六、《古文渊鉴》卷五五
臣闻古今异势,不可同日而语。
以今天下,而欲纯用诗书,尽去法律,则是腐儒不通之论也,要使诗书不为法律所胜而已。
祖宗之时,二端虽号并行,而士大夫颇自爱重,以经术为职,文艺相推,间有喜刑名、精案牍者,则众指以为俗吏,而耻与之言。
近世则不然,士大夫急于功利,不师古始,相与习者,莫非柱后惠文之事,父教其子,兄诏其弟,以为速化之术无以过此,间有引古义,决嫌疑,则掩口而笑曰:「此老生之常谈耳,何所用于今哉」?
呜呼,此风一成,非天下之福也。
盖昔者以诗书为本,法律为末;
而近世以法律为实,诗书为名。
臣以天下之大弊,君子所宜奋不顾身而救之者,无甚于此。
何则?
废诗书而从法律,则是举天下而入于申、韩之术也。
扬子曰:「申韩之术,不仁之至矣」。
夫不仁者,三代之所以失天下也,君子救之,其可以缓耶?
臣尝思之,其所以然者无他,始于试法而已。
朝廷试士以法者,欲其习为吏也,而假之太优,擢之太峻,至于黄绶中选,数岁之间,持斧仗节,领一道之权,任二千石之重,而制策进士,留滞于州县之官,有十年而不得调者。
呜呼,欲士大夫之不废诗书而从法律也,岂可得乎?
且法吏之与儒臣,所闻异趣,所见异涂,犹方圆曲直之不相入也。
匈奴浑邪王降汉,长安贾人与市者,当坐死五百馀人,而汲黯固争,以为不可。
若使法吏言之,则必以为阑出财物矣。
密人有告部亭长受其米肉遗者,而卓茂折之以礼,以为汝能高飞远走不在人间乎。
若使法吏言之,则以为受所监临矣。
朱博曰:「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亡奈生所言圣人道何也!
且持此道归,尧舜君出,为陈说之」。
今天下所以未受其祸者,以异时制策进士所得之臣,有如汲黯、卓茂者在也。
十数年之后,耆老大臣相继得谢,而试法所得之吏,有如朱博当轴处中焉,则君子虽欲奋不顾身以救之,亦无及已。
臣以为纵未能尽罢其士,宜稍变革以抑其风,使吏非有出身,毋得试法,其馀出仕换官之类,可一切试以经术、艺文,要令天下皆知法律之不如诗书也,则申、韩之祸熄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