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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役法之弊奏元祐五年五月 北宋 · 刘安世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四三、《尽言集》卷一一、《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六○(第七册第六一八六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二、《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一九、《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八
右,臣伏见朝廷欲变役法,今将四年,选官置局,讲求利病,天下之议,悉使折衷,而承诏立法之意,惟以仁民爱物为务。
谓嘉祐差役之制已便矣,然当时尝见其害者,今则损而去之;
元丰约束之制,民以为利者,今则取而益之。
至于风俗之殊尚,南北之异宜,本诸人情,裁以国论,随方立条,罔不具备。
而又申以明诏谕旨,郡县若施行之际,或窒碍而未通,节文之间,或疏略而未尽,更俾建明,为之增损。
有以见陛下至仁至厚,重慎民事之深意也。
新书之下,舆情慰悦,中外帖息,初无间言。
而奸邪之人,内怀顾望,造播横议,必欲沮毁,遂致一二小臣敢执偏见,妄进邪说,欲罢差役,依旧雇募。
当职官吏不能为朝廷固守法度,而依违迁就,屡有变更,天下人情莫不疑惑,此最当今之大患也。
臣闻自古取民之道,止于粟帛与民力而已,三者皆生之无穷,取之不竭,故尧、舜、三代已来,莫之能废。
议者以谓不役其身,止令输钱,则公私两便,而可以久行,臣请有以折之。
国家泉货,经费所资,设官鼓铸,岁有定额,民或盗为,罪至论死。
今弃其易出之力,而责其难致之钱,固已非理。
又使上户止纳数千,则优游卒岁,日益兼并;
下户自来无役者,例使加赋,日朘月削,寖以穷困。
损九分之贫民,以益一分之上户,轻重倒置,孰甚于此?
臣窃谓以一家一岁观之,则输钱若省而易给;
以终身累世计之,则所出不赀而难供。
今聚歛之臣惟欲诛剥生民,不为天下久长之虑,其可信哉!
议者又谓人户轮差不及三番,诚恐役次太重,臣亦有以折之。
治平之前,天下户口一千二百七十馀万,而旧法役人五十三万六千馀人。
元丰之后,户口一千八百三十五万九千有奇,较之治平已增五百六十馀万,而新定役人止放四十二万九千馀人,比之旧法,却减十万七千之额,谓之轮差不足,亦已过矣。
然而天下州县,或有连值凶岁,人户流移,番次不足之处,则在有司通融补助,必不可以小节而废大法也。
臣伏观国家受命以来,百有馀年,差役之法,已更六圣,随时损益,既皆中理,考观已试之效,固可行之不疑,而累年于兹,尚容移夺。
臣窃谓知法之未良,改之不可不速;
如法之已善,守之不可不固。
今差法已善,陛下正当信而守之。
执政大臣尤宜协心体国,坚拒邪说,而乃纵使奸匿,倡为异论,动摇人情,惑乱天下。
故议者谓今日纷纶之患,不在于无知之庶民,而特在于挟邪之士大夫也。
臣闻执狐疑之心者,来谗贼之口;
持不断之意者,开群枉之门。
愿陛下特奋乾刚,力主差役,深诏执政,固守初议,毋使轻徇浮言,妄有变易,庶几祖宗之成法,不为奸人之所夺,天下幸甚。
〔贴黄〕勘会自行差役后来,臣僚执一偏之见,妄有申请,冲改过事目不少,其间甚有疏略抵捂,反为民害者。
欲望圣慈特降指挥户部,令画一条析闻奏,再委执政聚议。
除利害的确,须合更张,及一州一路自有所宜,不可通用外,其应缘邪说迁就变动去处,并乞却令依旧施行。
所贵法度纯一,天下不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