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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扑坊场明状添钱之弊奏元祐三年闰十二月 北宋 · 刘安世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三五
一、检准元祐元年六月七日敕节文:「臣僚上言,乞罢实封投状之法。
奉圣旨,令韩维等相度闻奏。
今相度罢实封投状,将前界买扑名钱数,委本州看详,若累界有增无减,即取累界中次高一界为额;
如增亏不常者,即取酌中一界为额。
前后拖欠数多,及累限无人陈状,虽有人承买,比最高价亏及五分已上者,县相度减定,保明申州
州委官体量,保明申转运司
转运司体量得实,依所减定施行讫,保明申省。
如界满前一年,见买扑人不拖欠,即先限一月取问,愿与不愿接续承买。
如不愿,即出榜,限一季内许人投状,仍坐家业抵当数目承买;
两人已上,给家业抵当最多之人。
其所通抵产,不得出邻州之外。
限满无人投状,再限两月依上法。
馀并依旧条。
三省同奉圣旨依」。
一、检准元祐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敕节文:「户部状:看详买扑场务,巧弊百端,若祇以酌中定额,即沽卖兴盛之处过赢厚利,并不增长价钱;
偶值界满未有人承买,却便节次裁减官钱,深虑寖久大段亏减岁入。
若许人明状添钱承买,人户自然酌度合直价钱投状。
若数人下状价同,并择抵当最多人给付,即其弊自革。
本部今修立到条,仍乞先次施行。
奉圣旨依。
一、承买场务,三年为界,于界满前一年,本州录合用条及一界额钱,榜要会处,限六十日召人于额钱上添钱承买。
仍具抵当家业物数所直、见在地望,召主户一名委保不是假名,同诣州投状。
限满取着价最高钱数,再榜限三十日召人添价。
候满限三十日,先取问见承买人,如无拖欠官钱,听依所添价接续别立界承买;
不愿,或有拖欠,即勘会差价最高人户名,及抵当所在,诣实检估,出帖给付。
若二人已上价同,并择己业抵当最多之人,依所着价给卖。
限外即不得增价争买。
无人投状,再限六十日,依上法。
每经限满,又无人投状者,准此。
右,谨如前。
臣看详买扑场务,其弊莫大于实封投状。
盖无知之民,利于苟得,竞立高价,务相倾夺,止快目前之欲,不为后日之计。
然而一界之内,丰凶不常,或遇水旱之灾,即有败阙之弊,往往破家竭产,不偿逋欠,身陷刑禁,家族流散。
至于抵当之物,亦多假于亲知,因缘同保,沦胥失业。
若此之类,不可胜数。
朝廷比用言者之奏,遂罢实封之法,参酌中道,立为定额,不使愚民贪得忘患,而又两人已上下状,为给己业抵当最多之人。
盖因其有自爱之心,必能为防患之虑,委之场务,可无他虞,恤民省刑,德泽深厚,公私之利,莫大于此。
行之二年,幸已就绪。
而今岁九月二十九日,用户部申请,遽然变法,许人明状增钱收买。
臣详观户部状称,若祇以酌中定额,即沽卖兴盛之处过赢厚利,此乃聚歛诛剥、损下害民之论,非圣朝之所宜行也。
且实封投状虽非善法,然所添之直,人不相知,惟至限满启封,方见合给之主。
今则明书钱数,众各见闻,又择价高之人,便行给付。
民既贪得,无有远图,并驱争先,更进迭长,惟恐失之,岂念后患?
臣窃谓坊场河渡之类,既许民间承买,输纳官课之外,必有所得,乃可为生。
今若复开争端,明状添价,人知无益,谁肯徒劳?
惟是贫迫之人,苟求侥倖,一遭凶岁,鲜不破家,偿纳不充,殃及同保,则明状之害,有甚于实封者矣。
臣昨于守职之日,首论命令数易之弊。
今前诏方下,普天受赐,遽徇邪说,轻废成法,使朝廷救弊之仁未及周浃,而细民失职之害旋踵复生。
臣虽至愚,窃为陛下惜之。
况国家赋役之政,总于地官
方二圣敦尚宽大,仁民爱物,宜得疏通知治体之士以司大计,而右曹官吏不能推广上德,惟欲尽民之利。
州县监司省部之势,无敢指言其非者。
因循日久,上下相蒙,妄更法度,民受其弊,甚非所以称陛下仁爱元元之意也。
伏望圣慈特降睿旨,应天下承买场务,并用元祐元年六月七日之法,所有今年九月二十九日指挥,欲乞更不施行,所贵民被仁政,不至失业(《尽言集》卷二。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九。)
「许人」句:原无,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