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三省职事诏熙宁五年二月一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九、《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一九(第三册第二三三九页)
中书省枢密院面奉宣旨,别以黄纸书,中书令侍郎舍人宣奉行讫,录送门下省为画黄。
受批降若覆请得旨,及入状得画事别以黄纸,亦书宣奉行讫,录送门下省录黄
枢密院准此,惟以白纸录送面得旨者为录白,批奏得画者为画旨。
门下省被受录黄、画黄、录白、画旨,皆留为底,详校无舛,缴奏得画,以黄纸书。
中、侍郎给事中省审读讫,录送尚书省施行。
三省被受敕旨及内降实封文书,并注籍。
门下、中书省执政官兼领尚书省者,先赴本省视事,退赴尚书省
申明及立条法,并送尚书省议定,上中书省,半年一进颁下,应速者先行。
应功赏并送所属,无定法者送司勋
枢密院军功不在此。
文武官,三省、枢密院各置具员,中书省非本省事舍人不书。
吏部拟注官过门下省,侍中、侍郎引验讫奏,候降送尚书省
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违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
曹诸司官非议事,不诣都省及过别曹。
应立法事,本曹议定,关刑部覆定,干酬赏者送司勋,如无异议,还送本曹赴都省议,体大者集议,议定上中书省
枢密院事上本院。
吏部差注官,团甲由都省门下省,有违者退吏部,以事因贴奏。
诸称奏者,有法式上门下省,无法式上中书省
有别条者依本法,边防、禁军并上枢密院
应分六曹寺监者为格,候正官名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