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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谔元丰元祐役法奏绍圣三年五月1096年5月 北宋 · 蔡京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五九、《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一、《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上六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看详谔以为元丰多,元祐省,元丰重,元祐轻,多不若省,重不若轻。
则是谔以谓元丰之法不若元祐明矣。
而文其奸言,以为随时损益者妄也。
苟以为随时损益,则元丰之法未必是,而元祐之法未必非矣。
谔于陛下追绍之日敢为此言,臣切骇之。
先帝谓天下土俗不同,不可概以一法,故重轻美恶,各随其宜。
恐其率之不均也,故或以家业、物力,或以田亩,或以税钱,随等敷出;
恐其久而不平也,故三年五年一造产业簿,以定高下之实,可谓均平矣。
而谔于平日敢以为不均不平,其意安在?
役钱有令五等俱出者,有自四等已上出者,有自三等以上出者,盖所用钱多,而户口偶少,则敷必至五等。
府界熙宁元丰只三等以上出役钱,自先帝行法之初,已不曾令五等敷出。
谔奏不以实,其意安在?
杂职书手有支钱,有不支者,亦各随其土俗而已。
且免役法自去年五月复行,至今将一年,天下吏习而民安之,而谔以为宿弊不革者,谓熙宁元丰之时也。
以先帝有为之时为宿弊之法,则元祐之变法为革弊,而陛下今日亦不当绍而复之也。
谔之意盖欲因此以疑朝廷继述之志耳。
元丰,雇法也;
元祐,差法也。
雇与差不可并行。
元祐固尝兼雇,已纷然无绝矣,而谔欲「无间」,是欲伸元祐之奸,惑天下之听,则昨日积斥元祐乱政之人亦当无间矣。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六九(第七册第六一九一页)。又见同书食货一四之九(第六册第五○四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