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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义 其二 官刑上能纠职 北宋 · 黄裳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五一、《演山集》卷三八
吏以德称位有三,曰善、曰钦、曰正,而钦、正者善之类也。
吏以能称职有三,曰能、曰法、曰辨,而法、辨者能之类也。
人各有能,事各有职,以能应职应事,以事应物。
事以日生而无穷,物以时变而不测。
先王之治事物,使之以时偕行而作,与时与偕极而复,则推群吏以能应职而已。
然而群吏弗致其力,则不能尽其能;
王弗致其刑,则不能尽其力。
适足以废事,不足与立;
适足以厉物,不足与应,尤天下之患也。
上能纠职,所以有官刑焉。
八法之治官府,官联而上,处人而使之之法也;
官常而下,治人而作之之法也。
官刑以纠其恶,官计以劝其善。
然而不能纠其失职者,则亦安得官计之善而劝之哉?
必有纠职之刑,乃有称职之赏。
然而群吏之于庶事,先王分职以任之,出法以制之。
不先乎事而令之,及其事至,然后为之所,是慢事也。
先王有刑以纠百官,然而不先乎刑而告之,幸其不共,则置之法,是罔人也。
王智不慢事,忠不罔人,而况王宫者乎?
宫者,国之本也;
国者,天下之本也。
为国之本,制治不严,则其望天下之治也,不亦难乎!
是故大司徒令于教官曰:「各共尔职,修乃事,以听王命。
其有不正,则国有常刑」。
小宰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
在王宫则责之以事上之恭,在官府则责之以临下之正。
然而不考乃法,谓之不共法者,能之类也。
不共则有常刑而已,斯亦上能之意欤!
有常法,无常人,有治君,无治法。
法者治之具也,人者用治之具者也。
先王之法固善矣,不得善人而用之,则或以善法厉民者,岂法之罪欤?
是故先王善其法则善其人,或以刑善之,或以赏善之。
刑赏非善其人之道也,作人以趋善而已。
八柄之驭群臣,有曰废,有曰夺,有曰诛,此以刑之类作之也;
有曰爵,有曰禄,有曰置,此以赏之类作之也。
善能,人性之所固有者,无以作之,则其长人者熄,治人者丧,可胜惜哉!
先王惜其才德之美,为之成始,则有乡三物以教之。
教人以德为主,故其刑也,上德纠孝。
为之成终,则有官府之八法以治之。
刑计之于八法,则作成其才德者也。
治事以为主,故其刑也,上能纠职。
然而称职者赏,废职者刑,岂一日而致哉?
其在乡党也教之已善,养之已正,考之已实,不率者既屏之矣。
其在官府也,旬终则令正日成,月终则令正月要,岁终则令正岁会,不举者既诛之矣。
从政之中,日谨其成,月谨其要,以其有岁终之废置。
见置者劝,见废者改,以其有三岁之诛赏。
及其诛之也,废置已再矣。
是故诛之义也,不为不仁;
赏之仁也,不为不义。
驭过之诛,能使废者因以取置,置者因以取赏,未有驯致其恶,以至于诛者也。
是故先王之治天下,六典之书,推而行之者,有六职
六官之职,赞而行之者,有六旅。
天官者谨于治,为地官者谨于教,为春官者谨于礼,为夏官者谨于政,不失其序。
为正者专于治要,为师者专于治凡,为司者专于治目,为旅者专于治数,不失其任。
有名为之累焉,则其失职,非所欲也;
有刑为之累焉,则其失职,非所敢也。
然则先王之官刑,岂常试哉?
设之使之有惧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