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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罢免役法复行差法奏元祐元年正月 北宋 · 王岩叟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二〇、《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四
臣伏以免役之法行之已久,深见其弊,当有以变而通之。
臣谨以昨所治定州安喜一邑之弊陈于前,惟陛下采察,幸甚。
安喜户一万三千有馀,而第四等之家乃踰五千,每家之产仅能直二十四缗,而上即以敷纳役钱,岁岁无穷,其出于至贫可见。
当役法未行时,第四等才一千六百馀户,由役钱额大,上户不能敷足,乃自第五等升三千四百馀户入第四。
复自第四等升七百馀户入第三。
自旧以来等第之法,三年而一升降,须其家业进而后升之,民乃无怨。
今下户之薄产未尝有所增,而直升其等,俾输役钱。
以区区之一邑,而岁敛一万四千七百馀缗,则敛法太重,而民力不能胜。
民力不能胜,而望民情之不怨,其可得乎?
按岁支募钱之外,拨以为保甲封桩钱者,常三千八百馀贯,实无其役而封桩之,是何名也?
今虽许留宽剩二分之馀悉蠲减之,以为大惠。
然雇募之用、封桩之数、宽剩之额,犹为不轻,而终不以为平。
臣每见下户之输,未尝不出于艰难窘蹙之中,而州县未尝不得于鞭笞苛逼之下。
夫强人情之所难者,终非可久之道。
使其当役而免之犹可也,而大半下户自终身不当与于役,今乃令岁岁输缗,谓之免役,窃以谓本不当役,何免之有?
是乃直率其缗以为常赋耳。
昔者差法行时,乡民之被差为役者皆自役,曰应当门户。
人人保家处身,有重惜意,莫不择子弟之良者以佐公,倚之以干则办,倚之以财则不欺,缓急之间得所藉。
赖雇法一行,其名既贱,其人遂轻,弃身应募,例多市井浇浮之群小,罕复乡闾笃实之编民。
防之太疏则冒犯者多,绳之差严则逃亡者众,郡县为之势轻而事危,甚非所以重根本、严缓急、持久远之法也。
其敛于民之弊既如此,雇人而役之其弊又如此,不有以变而通之,其可乎?
安喜一邑可见河北一路,推河北一路可见天下。
臣愚伏乞罢免役法,复差法如嘉祐敕。
独于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尽变通之利。
借如一邑之中当应大役者百家,而岁取十人,则九十家共为助。
明年易十户,复如此,则大役无偏重之弊矣。
其于百色无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资赔,悉用熙宁新法之禁,则虽不助,犹可为今所谓助者,不过助役者之家岁用而已,无厚敛也。
诚能如此,人情莫不欢欣交通以安业,而郡县无事于督责矣,天下之美政也。
此实今日之先务。
如允臣所奏,乞选用一二练达世务、洞知民情之人,典领置局,详议施行,庶可以尽久远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