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代论湖南酒禁奏状 北宋 · 孔武仲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八七、《宗伯集》卷九
伏以酒禁之设,上以佐国用,下以制民私,行之天下,功利甚博。
臣以常平,叨蒙朝恩,奉使一道,积日滋久,颇见民情。
窃以湖外一方,事体与北州异。
以酿酒自业者,家家有之。
虽重其法禁,其势不止。
加以上户富于财力,侦逻之人反为耳目,其奸猝不可发,而告捕所及,常在细民。
既蹈深刑,又责重偿。
一被追督,立至困穷。
邀功之人,恃法生事。
官吏稍不加察,即枉陷平民。
国家榷酤,本缘财赋之不足,捞取遗利,以济公上。
而其患至此,必恐措置有未得宜。
臣以为莫若散场钱于民间,视其等差,以为厚薄,随二税输入,而罢其酒禁。
此最平易,可以推行。
本路酒课,在转运、提举两司,每岁所入,计若干万。
以户口较之,每家一岁不过出钱若干,而得终岁造酒以自便,晏然无捕告之扰,缧绁之祸,州县为之省刑,官民两济,无甚于此。
况本路如潭州安化衡州常宁永州之东安郴州之宜章道州宁远,见行此法,民甚安之。
推之他郡,必可长久。
湖南区区,民贫地薄,幸蒙朝廷蠲省盐课,莫不歌舞太平,涵咏圣德。
至于酒禁,稍加之损益,远方之民,孰不幸甚。
臣职任按察,亲见利害,不敢不言。
〔贴黄〕伏臣见诸路,往往有曲钱随夏税输入。
考其由来,亦是前时尝罢酒禁,后来兴利之臣,更务掊取,酒禁复行,曲钱仍在,法则太重,亦为民患。
臣敢乞定著为令,如再议禁酤,即民间出课利钱,并与除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