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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对条上四事状十一月三十日 北宋 · 范祖禹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三七、《范太史集》卷二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六八、《国朝诸臣奏议》卷六五、七二、一一四、《玉海》卷一四一、《宋史》卷三三七《范祖禹传》、《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三九、三一八
御史台牒:十二月一日文德殿视朝,轮当转对奏事。
臣有管见,谨具如后:
一、臣伏以自祖宗肇造区夏,刬削藩镇,分天下为十八路,置转运使副、提点刑狱
有州三百,州置守,皆得专达于朝廷。
有县一千二百,县置令,皆命于天子。
其始也,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
监司者,古州连帅之职也。
郡守者,古公侯之国也。
县令者,古子男附庸之君也。
自古封建则有强逼之患,郡县则无蕃屏之卫。
汉法古建侯王,终有七国之变,郡守权重,得专生杀。
唐世自方镇至县令皆有专杀之威,不请于朝廷。
唯本朝之法,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
民自徒罪以上,吏自罚金以上,皆出于天子。
方守臣统制列城,付以数千里之地、十万之师,单车之使,尺纸之诏,朝召而夕至,则为匹夫。
是以百三十馀年,海内晏然,谋闭而不兴,寇窃乱贼而不作,舟车所至,海隅出日,无异近地。
不唯祖宗仁恩德泽深结于民,亦由制置郡县最得其道,前此所未有也。
监司付以一路,守臣付以一郡,县令付以一县,皆与天子分土而治者也,其可以不择人乎?
夫一县令不得人,则百里之地受其害;
郡守不得人,则千里之地受其害;
监司所以代天子巡狩,黜陟功罪,进退能否,内集财赋,外卫封疆者也,若不得人,则一路可知矣。
朝廷比年命中外两制监司,又出省郎为之,亦有意于慎选矣。
监司有善未尝知也,有不善亦未尝问也。
夫人之情,能者不见异,而不能者亦见容,则自中人以下几何而不惰?
是以议者多言监司职事不举。
夫天下之吏,患在不奉法令,而观望朝廷之意。
朝廷之意宽,则吏治茍简,遂至于怠;
朝廷之意急,则吏治惨刻,遂至于苛。
夫观望上下以为宽猛者,是未得人也。
贤人君子岂有观望而为政者哉?
祖宗以来,有考课监司之法,神宗时犹行黜陟,近岁废而不举。
臣望陛下诏大臣举行考课之法,专考察诸路监司
置簿于中书,凡有奏请及功罪皆书之,参之以众言,验之以行事,岁终则较其优劣,简其能者,亦简其不能者,而废置之。
举天下十八路监司,不过数十人,欲皆知之,亦无难矣。
夫选天下郡守,此大臣之职也,古者天子亲之。
汉宣帝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无愁怨叹息之声音,政平讼理也。
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
以为太守者,吏民之本,数变易则下不安。
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
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
是以汉世良吏,于兹为盛,称中兴焉。
光武广求民瘼,观纳风谣,吏多得人,百姓宽息,建武永平之治,后世莫及。
唐太宗曰:「为朕养民者,唯在都督刺史
朕尝书其名于屏风,得其善恶之迹,皆注于名下,以备黜陟」。
是以贞观之治几于三代。
明皇开元之初,欲重都督刺史,选京官才望者为之。
十二年,以山东旱,命选台阁名臣以补刺史
十三年,帝自选诸司长官有声望者十一人为刺史
又敕京官五品以上、外官刺史、四府上佐各举县令一人,视其政善恶为举者赏罚。
是以郡县多得良吏,其治几于贞观。
国朝太宗皇帝尝语宰相曰:「朕择循吏,俟选及三百人,则天下何忧不理?
临御以来,郡县未理,由择人之未当也」。
太宗又尝选秘书丞杨延庆等十馀人分为诸道知州,谓宰相曰:「刺史之任,最为亲民,非其人,则下受其弊」。
审官院上新所选京朝官充知州者二十馀人,御前印纸历子,太宗亲书以赐之,其略曰:「惠爱临民,奉法除奸」。
因谓知院钱若水曰:「所赐戒谕有除奸之语,恐不晓者从而生事,可谕以除奸之要在乎奉法耳。
盛暑中写此,岂不劳乎?
盖为官择人,以安百姓也」。
神宗尝谓执政曰:「朕思祖宗百战而得天下,今以一郡付之庸人,深可痛心」。
太祖神宗,未尝不留意亲择郡守
今二圣垂拱,悉以政事付之大臣,然则今日择郡守乃大臣之职也。
自京朝官以上,功罪善恶,无若吏部知之为详。
臣愚欲乞先委吏部尚书取当为知州者,具其功过、举主,而择其可任者保明之,以上三省,三省召而审察之。
凡当召者,使之言二事以上,如转对法,或前任利害,或朝政阙失,不唯可以观其才识,亦因以广言路、通下情。
昔尧之试舜,亦询事考言;
舜之用人,亦敷奏以言,明试以功。
夫欲知其人,不过以言与事二者而已。
若其言可厎行,及有功状,与其举主多名人,则可用无疑矣。
其不及者,以次差之;
其否者,与京府或藩郡通判
其罢癃不能任职者,与宫观
有罪者,自依旧法降监当。
既定其等,然后使御史台纠其不当者。
到官,则委监司考其课,每及一年,则以优劣闻而行黜陟焉。
如此,则能者必出,不能者必渐退,虽未尽善,得人必多矣。
夫有监司则郡守,有郡守则有县令,未有监司郡守得人,而县令可以容贪虐昏闇之人也。
是故天子任宰相宰相监司郡守监司郡守当择县令
宰相监司而已,监司郡守郡守县令,朝廷据其所察而行赏罚,此岂难哉?
夫有考课而无黜陟,与不考同。
吏部虽以上中下为等,文具而已,非有赏罚使人劝沮也。
臣伏望陛下明谕大臣,使慎择监司而专考之。
又使大臣代陛下择郡守
监司郡守考课,必行赏罚。
使监司郡守专察县令
庶使天下官吏渐多得人,然后可以言治矣。
一、臣伏见近制,举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须通判资序、实历任一年以上人充。
臣尝受诏与两制同举,会议终日,无一资序相当可充选者;
间有一人应格,又众论未以为允。
虽由举者审知人才不广,实亦拘碍资格,所以尤难得人。
缘资格之设,本以向者多不拘资序,或特除选人,故立此法,矫枉过正。
臣愚欲乞参酌前后条制裁处,其中应举监察御史取第二任知县以上,殿中侍御史取初任通判以上,更不限实历一年;
寄禄官并以奉议郎以上。
所贵资序稍宽,易得应格,兼收众才,益广言路,亦经久之通法也。
一、臣窃见朝廷常患将帅之才难得其人。
仁宗时每边臣阙,或自禁近降授,试之藩阃,然后大用。
外任则都转运使待制、杂学士可用者,常数人选择而使之,未尝言乏。
岂人才独多于今?
由朝廷养之有素也。
将帅之选多出于监司
初为监司者,先自远路,渐擢至京东西淮南
其资望最深、绩效尤著者,乃擢任陕西河东河北三路及成都路
自三路及成都召为三司副使,其未可辍者或与理副使资序;
副使待制,出为都转运使
夫自初为监司,至三路及三司副使者,其人年劳已深,经历已多,缘边山川道路、甲兵钱谷,皆所谙知,故帅臣有阙,可备任使,中才之人,亦能勉强。
朝廷以其经历,亦倚仗而不忧。
夫人虽有聪明绝人之才,若未尝自睹,终不如亲历者所得之多也。
王安石用资浅之人为监司,使之推行新法。
其奉法稍宽者,则以为不才,往往废斥;
其苛急聚敛,为士民所共疾者乃得在职,或不次进擢。
是故才与不才,两皆废坏,而资序一切不用。
二圣临御以来,深惩监司刻薄,多以罪黜。
其任用者,又未尝以远近为之资序,每边帅有阙,则不知可用者为谁,由朝廷养之无素也。
臣愚欲乞复祖宗时用监司之法,先自远路,渐擢至京东西淮南,然后选其能者任三路及成都,试之户部、司农、太府左右司郎官,然后出为都转运使
边臣有阙,于此选授,则可用之才必多矣。
监司除授无法,或初除即与近路及三路,自三路却迁之远地,则人情已不乐。
在三路者或久而不迁,其才能资望又不足以备边帅之任,此所以人常乏也。
今若复祖宗三路之法以任转运使,其提点刑狱转运判官,亦择才能者,与诸路更互为之,使往来出入于三路者常多,则知边事者必众矣。
一、臣闻昔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茍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
季康子又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
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
子欲善,而民善矣。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臣始读书,盖尝疑之,以为圣人之言主于教化而已,行之未必有近效也。
及观唐太宗初即位,与群臣论止盗,或请重法以禁之,太宗哂之曰:「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
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馀,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耶」?
自是数年之后,海内升平,路不拾遗,外户不闭,商旅野宿焉。
臣观太宗之政如此,乃始知圣人之言不欺,后世行之,必有近效也。
夫以区区之鲁国季康子为相,孔子犹劝之不欲所以止盗,而况天子之为天下乎?
季康子,鲁之执政,犹不可以言杀,当欲善而已,而况天子之于天下乎?
自古用重法以止盗者,莫如五代之汉。
汉高祖即位之年,患四方盗贼众多,制盗贼无问赃多少皆抵死,仍分命使者逐捕。
宰相苏逢吉草诏,意云:应贼盗,其本家并四邻同保皆全族处斩。
众以为盗犹不可族,况邻保乎?
逢吉固争,不得已,但省去「全族」二字。
由是郓州捕贼使者张令柔杀平阴县十七村民。
其法可谓重矣,然盗贼不为衰止,汉室不四年而亡。
唐太宗之政如彼,汉高祖之法如此,有天下者当以盛唐为法乎?
当以汉为法乎?
至周太祖时,窃盗贼满三匹者犹弃市。
太祖皇帝代虐以宽,稍轻盗法。
累圣仁厚,哀矜庶狱,递加减贷,故窃盗遂无死刑。
然今编敕所定盗赃,犹重于律三倍。
盖承五代刑罚世重,减之极轻,犹至于此,岂可更增重乎?
臣伏见熙宁四年中书检正官奏请: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等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等州,淮阳军,别立盗贼重法。
其后,又有他州奏请,乞比东明等处行重法者。
有重法之地,又有重法之民。
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谁非君民?
今独视此州县如蛮貊异域之人,别立盗法。
自行法以来二十馀年,不闻盗贼衰止,但闻其愈多耳。
老子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又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夫上以善待民,乃可望民为善以应上,若其不应,罪在民也。
上以恶待民,则民为恶以应上,乃其理也,何足怪其多乎?
古者开衣食之源,立教化之官,先之以节俭,示之以敦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则自不为盗,有邪僻之民,然后从之以刑。
岂有不治其本,而专禁其末,不清其源,而欲塞其流也?
若以重法为权时之宜,行之数年,而盗少于前,固当除之,复用中典;
若盗益多于前,则是重法不足止盗甚明,其可除去无疑也。
又重法之地,皆举知县,必择彊健之吏。
被此选者奉法除盗,视民如雠,一切以击断为称职,此岂平世所宜为乎?
臣愚欲乞悉除重法,改重法地分为举知县地分。
夫天下县令皆不可不择,独此诸县先已举吏,则不可废。
民多奸猾,尤须良吏以治之,选吏以养民,不命吏以敌民也。
及今四方人情少安,改峻法为平法,庶可以变恶俗为善俗。
止用常典,足以禁奸,其刑亦不轻矣。
若行重法不已,盗贼益多,臣将见此数十州之民无乐生之心,一有凶年饥馑,则为等死之计,群起而为大盗,虽有重法,又可禁乎?
惟陛下无以孔子之言为迂,无以唐太宗之治为难,无以教化为不急,无以峻法为足恃,则民皆可使为善矣。
右,谨件如前。
臣智虑短浅,闇于世务,待罪班列,无补毫分。
伏遇皇帝陛下明目达聪,推广言路,每因视朔,博访在廷,臣辄以狂瞽,仰塞明诏。
干冒天听,敢逃刑命。
臣无任惶惧陨越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