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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赋叙1089年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五、《栾城后集》卷一五、《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一五八、《宋朝事实》卷一五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古之民政有不可复者三焉。
自祖宗以来,论事者尝以为言,而为政者尝试其事矣。
然为之愈详,而民愈扰;
事之愈力,而功愈难。
其故何哉?
古者隐兵于农,无事则耕,有事则战。
安平之世,无廪给之费;
征伐之际,得勤力之士。
此儒者之所叹息而言也。
然而熙宁之初,为保甲之令,民始嫁母、赘子、断坏支体以求免丁。
及其既成,子弟挟县官之势以邀其父兄,擅弓剑之技以暴其乡党。
至今河朔京东之盗,皆保甲之馀也。
其后元丰之中,为保马之法,使民计产养马。
蓄马者众,马不可得,民至持金帛买马于江淮,小不中度,辄斥不用。
郡县岁时阅视可否,权在医驵,民不堪命。
民兵之害,乃至于此。
此所谓不可复者一也。
《周官》泉府之制:「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
贷而求息,三代之政有不然者矣。
《诗》曰:「倬彼甫田,岁取十千。
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
孟子亦云:「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
古盖有是道矣,而未必有常数,亦未必有常息也。
至于熙宁青苗之法,凡主客户得相保任而贷,其息岁取十二。
出入之际,吏缘为奸;
请纳之劳,民费自倍。
凡自官而及私者,率取二而得一;
自私而入公者,率输十而得五。
钱积于上,布帛米粟贱不可售。
岁暮寒苦,吏卒在门,民号无告。
二十年之间,民无贫富,家产尽耗。
此所谓不可复者二也。
古者治民必周知其夫家、田亩、六畜、器械之数,未有不知其数而能制其贫富者也,未有不能制其贫富而能得其心者也。
故三代之君,开井田,画沟洫,谨步亩,严版图,因口之众寡以授田,因田之厚薄以制赋。
经界既定,仁政自成。
下及隋唐,风流已远,然其授民田,有口分、永业,皆取之于官。
其敛民财,有租、庸、调,皆计之于口。
其后世乱法坏,变为两税。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田之在民,其渐由此。
贸易之际,不可复知。
贫者急于售田,则田多而税少;
富者利于避役,则税少而田多。
侥倖一兴,税役皆弊。
丁谓之记景德,田况之记皇祐,皆以均税为言矣。
嘉祐中薛向孙琳始议方田,量步亩,审肥瘠,以定赋税之入。
熙宁中吕惠卿复建手实,抉私隐,崇告讦,以实贫富之等。
元丰中李琮追究逃绝,均虚数,虐编户,以补失陷之税。
此三者,皆为国敛怨,所得不补所失。
事不旋踵而罢。
此所谓不可复者三也。
故臣愚以谓为国者,当务实而已,不求其名。
诚使民尽力耕田,赋输以养兵,终身无复征戍之劳。
而朝廷招募勇力强狡之民,教之战阵,以卫良民。
二者各得其利,亦何所不可哉?
富民之家,取有馀以贷不足,虽有倍称之息,而子本之债,官不为理,偿还之日,布缕菽粟、鸡豚狗彘百物皆售。
州县晏然处曲直之断,而民自相养,盖亦足矣。
至于田赋厚薄多寡之异,虽小有不齐,而安静不挠。
民乐其业,赋以时入,所失无几。
因其交易,而质其欺隐,绳之以法,亦足以禁其太甚。
宇文融括诸道客户,州县观望,虚张其数,以实户为客。
虽得户八十馀万,岁得钱数百万,而百姓困弊,实召天宝之乱。
均税之害何以异此?
凡此三者,皆儒者平昔之所称颂,以为先王之遗法,用之足以致太平者也。
然数十年以来,屡试而屡败,足以为后世好名者之戒矣!
惟嘉祐以前,百役在民,衙前大者主仓库、躬馈运,小者治燕飨、职迎送,破家之祸,易于反掌。
至于州县役人,皆贪官暴吏之所诛求,仰以为生者。
先帝深究其病,鬻坊场以募衙前,均役钱以顾诸役,使民得阖门治生,而吏不敢苛问。
有司奉行不得其当,坊埸求数倍之价,役钱取宽剩之积,而民始困踬不堪其生矣。
今二圣鉴观前事,知其得失之实,既尽去保甲、青苗、均税,至于役法,举差雇之中,惟便民者取之。
郡县奉承,虽未即能尽,而天下之民,知天子之爱我矣。
故臣于民赋之篇,备论其得失,俾后有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