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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边防军政断案宜令三省枢密院同进呈劄子元祐五年十二月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三、《栾城集》卷四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三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窃见大理寺审刑院旧制,文臣吏民断罪公案并归中书,武臣军员军人并归密院,而中书密院,又各分房,逐房断例轻重,各不相知。
所断既下,中外但知奉行,无敢拟议。
元丰五年,先帝改定官制,知此积弊,遂指挥凡断狱公案并自大理寺刑部申尚书省,上中书取旨。
自是断狱轻重比例,始得归一,天下称明焉。
元丰七年十月八日奉圣旨:「应缘保甲事原系枢密院指挥取勘,及保甲司乞特断公案,令大理寺定断,刑部勘当申院」。
元祐四年六月十八日又奉圣旨:「禁军公案,内流罪以下,情法不相当而无例拟断合降特旨者,令刑部申枢密院取旨」。
今年七月十三日又奉圣旨:「应系枢密院指挥下所属体量根究取勘者,候奏案到,令枢密院取旨」。
十月四日又奉圣旨:「应官员犯罪公案,事干边防军政,并令刑部定断,申枢密院取旨」。
二十九日又奉圣旨:「应官员犯罪公案,事干边防军政,文臣令刑部定断,申尚书省
武臣申枢密院」。
臣窃详前件五项条贯,不唯断狱不归一处,其间必有罪同断异,令四方疑惑,失先帝元丰五年改法本意。
兼事干边防军政,文臣归尚书省,则虽枢密院本职,必有所不知。
武臣归枢密院,则自节度使经略安抚有所废黜,虽三省亦有不得知者。
事之不便,莫大于此。
臣今欲乞依先帝改法之旧,应断罪公案,并归三省。
其事干边防军政者,令枢密院同进呈取旨而已。
如此,则断狱轻重,事体归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职,方得稳便。
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