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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邊防軍政斷案宜令三省樞密院同進呈劄子元祐五年十二月 北宋 · 蘇轍
 出處:全宋文卷二○六三、《欒城集》卷四六、《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五三 創作地點:河南省开封市
臣竊見大理寺審刑院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並歸中書,武臣軍員軍人並歸密院,而中書密院,又各分房,逐房斷例輕重,各不相知。
所斷既下,中外但知奉行,無敢擬議。
元豐五年,先帝改定官制,知此積弊,遂指揮凡斷獄公案並自大理寺刑部申尚書省,上中書取旨。
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
元豐七年十月八日奉聖旨:「應緣保甲事原係樞密院指揮取勘,及保甲司乞特斷公案,令大理寺定斷,刑部勘當申院」。
元祐四年六月十八日又奉聖旨:「禁軍公案,內流罪以下,情法不相當而無例擬斷合降特旨者,令刑部申樞密院取旨」。
今年七月十三日又奉聖旨:「應係樞密院指揮下所屬體量根究取勘者,候奏案到,令樞密院取旨」。
十月四日又奉聖旨:「應官員犯罪公案,事干邊防軍政,並令刑部定斷,申樞密院取旨」。
二十九日又奉聖旨:「應官員犯罪公案,事干邊防軍政,文臣令刑部定斷,申尚書省
武臣申樞密院」。
臣竊詳前件五項條貫,不唯斷獄不歸一處,其間必有罪同斷異,令四方疑惑,失先帝元豐五年改法本意。
兼事干邊防軍政,文臣歸尚書省,則雖樞密院本職,必有所不知。
武臣歸樞密院,則自節度使經略安撫有所廢黜,雖三省亦有不得知者。
事之不便,莫大於此。
臣今欲乞依先帝改法之舊,應斷罪公案,並歸三省。
其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呈取旨而已。
如此,則斷獄輕重,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方得穩便。
取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