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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前后处置夏国乖方劄子元祐五年八月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一、《栾城集》卷四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三二、《宋名臣奏议》卷一四○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前后四次论熙河处置边事乖方,乞移范育种谊差遣,至今未蒙施行。
然臣前所论止言见今措置之非,未及已往根本之失。
若默而不言,窃恐圣明尚有未瞩。
再三烦渎,罪合万死。
臣窃观朝廷前后指挥,方夏人猖狂,寇钞未已,则务行姑息,恐失其心;
及夏人恭顺,朝贡以时,则多方徼求,茍欲自利。
以此,凡所与夺,多失其宜。
何者?
元祐三年朝廷遣使往赐册命,而夏人公然桀傲,不遣谢使,再遣兵马蹂践泾原
朝廷方务遵养,不复诛讨。
四年始复遣使,奏乞以所赐四寨易塞门、兰州,朝廷虽不听其所乞,然即为改易前诏,不候分画地界,先以岁赐予之。
仍令穆衍以三省密院意旨开喻来使,及言所纳永乐陷没人口,既经隔岁月,或与原数不同,并许据数交割;
及所立界至,虽有自来远近体例,或山斜不等,不许边臣固执争占。
凡此三事,皆夏人奏请之所不及,而朝廷迎以与之者也。
鄜延路乞依夏人所请,用绥州旧例以二十里为界,十里之间量筑堡铺,十里之外并为荒闲,近黄河者仍以河为界。
朝廷一一听之。
臣窃见先朝分画绥州之日,界至远近,责令帅臣相度保明,往反审实,乃从其说。
今所画界首起鄜延经涉环庆泾原熙河四路,朝廷更不委逐路审覆,即以鄜延一路所见便利指喻夏人。
号令一布,无由复反,至今夏人执以为据。
此则臣所谓朝廷方夏人猖狂,寇钞未已,则务行姑息,恐失其心者也。
至于熙、所请,欲以兰州、黄河之北二十里为界,臣窃谓过河守把,势已艰难,侵占蕃地,理尤不可。
仰料朝旨,必不敢依。
唯所言定西、通西通渭等城外弓箭手耕种地,远者七八十里,近者三四十里,不可以二十里为界。
边臣虽为此说,然议者或谓兰州每遣弓箭手耕种此地,辄为夏人所杀。
若言已自耕者,则弓箭手必有名籍,所得租课岁入几何。
二说相违,理难遥度。
要须以此先与夏人商议,各从逐路之便,不可以二十里一概许之。
朝廷既失先事筹量,及号令已行,乃欲追悔。
先后皆失,遂生厉阶。
熙河帅臣与其将佐乃敢不候朝旨,于原请之外修胜如、质孤二寨。
二寨既于元丰五年废罢,具载《九域图志》。
见今无使臣兵马住坐,而妄谓夏人旧系守把,朝廷从而助之,以《九域图志》为差讹,以吏部见差管句二寨弓箭手路巡检使臣为守把。
臣谓茍以此诳惑中朝士人可耳,若欲以此塞夏人之口而伏其心,恐未可也。
此则臣所谓朝廷方夏人恭顺,朝贡以时,则多方徼求,茍欲自利者也。
然臣窃妄料朝廷之意,胜如、质孤二寨必难议再修,定西、通西通渭三寨二十里以上界至,亦无以取必于夏国
盖朝廷岁赐大利,既于无事之时空以与人;
及此缓急,无以为重,所谓差之毫釐,谬以千里者也。
然则地界之事,要必相持不决。
遇有朝贡,使介复来,秋冬之交,贼马肥健,时出寇掠
受侮夷狄,何时已耶?
如臣愚见,欲乞检会前奏,移降,置之他路;
别择名将,谨守大信,且修边备。
本路疆界之议,实非见今守把者可推以与之,以信前约。
其他则令推公心,具长久计,条列闻奏。
然后朝廷择而行之,则熙河尚可得而安也。
今臣观朝廷初无定议,方熙河边衅之作也,急召帅臣寘之户部
及臣言赏罚失当,则急复遣还帅熙河
至如种朴,本与共造边隙,今乃移泾原,独留
若以召为是,则今遣之为非矣;
若以移为当,则独留为失矣。
政令如此,终安适从?
徒遣孙路穆衍之流,往彼相度。
朝廷大计,岂可取等之口?
万一败事,虽戮等,何补于国?
臣前上言「唐李德裕议讨刘稹,同列有异议者。
德裕请曰:『有如不利,臣请以死塞责』。
今中外皆谓守信固盟,中国之利。
若大臣有欲专任等,不顾边患者,臣愿陛下以德裕之请要之。
若能如此,即用其计。
事定之后,案行赏罚」。
今臣言已竭,势不能回,不审陛下尝以臣前说要之否?
边事至重,安危未可知,唯陛下留神而已。
臣以孤忠,误蒙拔擢,不敢不尽所怀,以辜任使。
然触犯者众,死有馀责。
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