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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分别邪正劄子元祐五年六月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栾城集》卷四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三、《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一、《文章正宗》续集卷一八、《历代名臣奏议》卷四一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闻圣人之德,莫如至诚。
诚之功,存于不息。
有能推至诚之心,而加以不息之久,则天地可动,金石可移。
况于斯人,谁则不服?
臣伏见太皇太后陛下、皇帝陛下随时弛张,改革弊事,因民所恶,屏去小人。
天下本无异心,群党自作浮议。
近者德音一发,众心涣然,正直有依,人知所向。
惟二圣勿移此意,则天下谁敢不然?
卫多君子而乱不生,汉用汲黯而叛者寝。
茍存至诚不息之志,自是太平可久之功。
此实社稷之福,天下之幸也。
然臣以谓昔所柄任,其徒实蕃,布列中外,岂免窥伺?
若朝廷施设必当,则此辈觊望自消。
田鼢为相,所为贪鄙,则窦婴、灌夫睥睨宫禁,侥倖有功;
诸葛亮治蜀,行法廉平,则廖立、李严虽流徙边郡,终身无怨。
此则保国宁人之要术,自古圣贤之所共由者也。
臣窃见方今天下虽未大治,而祖宗纲纪具在,州郡民物粗安。
若朝廷大臣正己平心,无生事邀功之意;
因弊修法,为安民靖国之术,则人心自定。
虽有异党,谁不归心?
向者异同反覆之忧,盖亦不足虑矣,但患朝廷举事,类不审详。
曩者黄河北流,正得水性,而水官穿凿,欲导之使东。
移下就高,汩五行之理。
及陛下再遣官吏按视,知不可为,犹或固执不从。
经今累岁,回河虽罢,减水尚存,遂使河朔生灵财力俱困。
今者,西夏、青唐,外皆臣顺,朝廷招徕之厚,惟恐失之。
熙河将吏创筑二堡,以侵其膏腴;
议纳醇忠,以夺其节钺
功未可觊,争已先形。
朝廷虽知其非,终不明白处置。
若遂养成边隙,关、陕岂复安居?
如此二事,则臣所谓宜正己平心,无生事邀功之意者也。
昔嘉祐以前,乡差衙前,民间常有破产之患。
熙宁以后,出卖坊场,以雇衙前,民间不复知有衙前之苦。
元祐之初,务于复旧,一例复差,官收坊场之钱,民出衙前之费,四方惊顾,众议沸腾。
寻知不可,旋又复雇。
雇法有所未尽,但当随事修完。
去年之秋,复行差法。
虽存雇法,先许得差。
州县官吏,利在起动人户,以差役为便。
差法一行,即时差足。
雇法虽在,谁复肯行?
臣顷奉使契丹,道出河北,官吏皆为臣言:「岂朝廷欲将卖坊场钱别作支费耶?
不然,何故惜此钱而不用,殚民力以供官」?
此声四驰,为损非细。
又熙宁雇役之法,三等人户并出役钱。
上户以家产高强,出钱无艺;
下户昔不充役,亦遣出钱。
故此二等人户不免咨怨。
至于中等,昔既已自差役,今又出钱不多,雇法之行,最为其便。
及元祐罢行雇法,上下二等欣跃可知,惟是中等,则反为害。
臣请且借畿内为比,则其馀可知矣。
畿县中等之家,大率岁出役钱三贯。
若经十年为钱三十贯而已。
今差役既行,诸县手力,最为轻役;
农民在官,日使百钱,最为轻费。
然一岁之用,已为三十六贯。
二年役满,为费七十馀贯
罢役而归,宽乡得闲三年,狭乡不及一岁。
以此较之,则差役五年之费,倍于雇役十年所供。
赋役所出,多在中等。
如此,安得民间不以今法为害,而熙宁为利乎?
然朝廷之法,官户等六色役钱,只得支雇役人,不及三年,处州役而不及县役,宽剩役钱只得通融邻路邻州,而不得通融邻县。
人户愿出钱雇人充役者,只得自雇,而官不为雇。
如此之类,条目不便者非一,故天下皆思雇役而厌差役,今五年矣。
如此二事,则臣所谓宜因弊修法,为安民靖国之术者也。
臣以闻见浅狭,不能尽知当今得失。
然四事不去,如臣等辈犹知其非,而况于心怀异同,志在反复,幸国之失有以籍口者乎?
臣恐如此四事,彼已默识于心,多造谤议,待时而发,以摇撼众听矣。
伏乞宣喻执政,事有失当,改之勿疑;
法或未完,修之无倦。
茍民心既得,则异议自消。
陛下端拱以享承平,大臣逡巡以安富贵。
内蒙福,上下所同。
所有衙前差役二事,臣方根究详悉,续具闻奏。
臣不胜区区冒昧圣听,伏俟诛谴
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