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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蜀茶五害状元祐元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一、《栾城集》卷三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六、《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九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右,臣伏见朝廷近罢市易事,不与商贾争利,四民各得其业,欣戴圣德,无有穷已。
唯有益、利、秦凤熙河路茶场司,以买卖虐害四路生灵,又以茶法影蔽市易,贩卖百物。
州县监司不敢呵问,为害不细,而朝廷未加禁止。
臣闻五代之际,孟氏窃据蜀土,国用褊狭,始有榷茶之法。
艺祖平蜀之后,放罢一切横敛,遂无禁,民间便之。
其后淳化之间,牟利之臣始议掊取。
大盗王小波、李顺等因贩失职,穷为剽劫,凶燄一扇,两蜀之民肝脑涂地,久而后定。
自后朝廷始因民间贩卖量行收税,所取虽不甚多,而商贾流行,为利自广。
近岁李杞初立茶法,一切禁止民间私买,然犹所收之息,止以四十万贯为额供亿熙河
至刘佐、蒲宗闵提举茶事,取息太重,立法太严,远人始病。
是时知彭州吕陶奏乞改法,只行长引
今民自贩,每一贯,出长引钱一百,更不得取息,得旨依奏。
民间闻之,方有息肩之望。
又却差孙迥、李稷入川相度,始议极力掊取,因建言乞许茶价随时增减。
茶法既有增减之文,则取息依旧,由是息钱、长引二说并行,而民间转不易矣。
而稷等又益以贩盐布,乃能增额及六十万贯。
李稷陆师闵共事,又增额至一百万贯。
师闵近岁又乞于额外以一百万贯为献,朝廷许之。
于是奏乞于成都府都茶场,客旅无见钱买,许以金银诸货折博。
遂以折博为名,多遣公人牙人,公行拘拦民间物货入场,贱买贵卖,其害过于市易。
又以本钱质典诸物,公违条法,欺罔朝廷。
盖茶法始行至今,法度凡四变矣。
每变取利益深,民益困弊。
然供亿熙河止于四十万贯,其馀以供给官吏及非理进献,希求恩赏。
而害民之馀,辱国伤教,又有甚者。
夫逐州通判本以按察吏民,诸县佐亦以抚字百姓。
而计算息钱,均与牙侩分利。
至于监茶之官,发万驮,即转一官,知县亦减三年磨勘
国之名器,轻以与人。
遂使贪冒滋章,廉耻不立,深可痛惜。
又案盗贼之法,赃及二贯,止徒一年,出赏五贯。
今民有以钱八百私买四十斤者,辄徒一年,出赏三十贯。
递铺文字,事干军机及非常盗贼,急脚递日行四百里,马递日行三百里,违二日止徒一年。
递往还,日行四百里,违一日,辄徒一年。
立法太深,茍以自便,不顾轻重之宜。
盖造立茶法,皆倾险小人,不识事体。
但以远民无由伸诉,而他司畏惮,不敢辩理,是以公行不道,自始至今十馀年矣。
臣窃闻朝廷近日察知其弊,差官体量。
然犹恐未知其详,臣今访闻,稍得其实。
谨具条件五害如左:其一曰:益利路所在有,其间邛、蜀、彭、汉、绵、雅、洋等州、兴元府三泉县人户,以种茶为生。
自官榷以来,以重法胁制,不许私卖。
抑勒等第,高秤低估,递年减价,见今止得旧价之半(乞委所差官取榷茶至今递年所估价例对定,即见的实。)
茶官又于每岁秋成籴米,高估米价,强俵茶户,谓之本。
假令米石八百钱,即作一贯支俵,仍勒出息二分。
春茶既发,茶户纳又例抑半价,兼压以大秤,所损又半,谓之青苗(元条:园户,一百斤许收十斤市例。内一半入官,一半用饶润客旅。今逐场一百斤,有收至二十馀斤,出剩者,往往却伪作园户中虚,旁支出官钱入己,近年邛州常有此狱。又有见出剩数多,阴与客旅商量,纳赂不赀,指数出卖者。)
及至卖本法,止许收息二分;
今多作名目,如牙钱、打角钱之类,至收五分以上。
商旅,其势必不肯多出价钱,皆是减价亏损园户,以求易售。
又昔日官未榷茶,园户例收晚茶,谓之黄茶,不限早晚,随时即卖。
榷茶之后,官买止于六月
晚茶入官,依条毁弃。
官既不收,园户须至私卖,以陷重禁。
此园户之害一也。
其二曰:川茶本法止于官自贩,其法已陋。
今官吏缘法为奸,遂又贩布,贩大宁盐,贩瓷器等物,并因贩还脚,贩解盐入蜀。
所贩解盐,仍分配州县多方变卖,及折博杂物货,为害不一。
及近岁立都茶场,缘折博之法,拘拦百货,出卖收息,其间纱罗皆贩入陕西,夺商贾之利。
至于买卖之馀,则又加以质当。
去年八九月间,为成都买扑酒坊李安典糯米一万贯,每斗出息八钱,半年未赎,仍更出息二分。
其他非法,类皆如此。
今四方蒙赖圣恩,罢去市易抵当之弊,而蜀中茶官,独因缘茶法,潜行二事,使西南之民独不蒙惠泽。
此平民之害二也。
其三曰:昔官未榷茶,陕西商旅皆以解盐及药物等入蜀贩,所过州军,已出一重税钱。
及贩出蜀,兼带蜀货,沿路又复纳税,以此省税增羡。
今官自贩,所至虽量出税钱,比旧十不及一。
纵有商旅兴贩,诸处税务畏惮茶司,又利于分取息钱,例多欺诈,以税为息,由此省税益耗。
假有作税钱上历,岁终又不拨还转运司,但添作茶司岁课,公行欺罔(访闻元丰七年八月陆师闵劄子奏,茶司全年课利,内有一项系税钱。)
又茶官违法,贩卖百物,商旅不行,非唯税亏,兼害酒课。
蜀中旧使交子,唯有茶山交易最为浩瀚。
今官自买,交子因此价贱(旧日蜀人利交子之轻便,一贯有卖一贯一百者。近岁止卖九百以上。)
此省课之害三也。
其四曰:蜀道行于溪山之间,最号崄恶。
陕西,人力最苦。
元丰之初,始以成都府路厢军数百人贴铺般运,不一二年,死亡略尽。
茶官遂令州县和雇人夫。
和雇不行,即差税户。
其为搔扰,不可胜言刘庠永兴日,有洋州般茶人,以疲劳不堪告诉。令取状在案,判云:「候本府雇人般日呈。」后来永兴即不曾雇人。)
后遂添置递铺,十五里辄立一铺,招兵五十人,起屋六十间,官破钱一百五十六贯,益以民力,仅乃得成。
今已置百馀铺矣。
若二百铺皆成,则是添兵万人,衣粮岁费二十万贯。
见招填不足,旋贴诸州厢军。
逐州阙人,百事不集。
递一人日般四驮,计四百馀斤。
回车却载解盐。
往还山行六十里,稍遇泥潦,人力不支,逃匿求死,嗟怨满道。
至去年八九月间,剑州剑阳一铺人全然走尽,沿路号茶铺为纳命场。
递铺之害四也。
其五曰:陕西民间所用食茶,盖有定数。
茶官贪求羡息,般运过多,出卖不尽。
逐州多亏岁额,遂于每斤增价俵卖与人。
元丰八年凤州准茶官指挥一斤添钱一百。
其馀州郡,准此可见。
又茶法初行,卖茶地分止于秦凤熙河,今遂东至陕府,侵夺蜡茶地分,所损必多。
陕西之害五也。
五害不除,人泣血,无所控告。
臣乞朝廷哀怜远民,罢放榷法,令细民自作交易,但收税钱,不出长引
止令所在场务据数抽买博马茶,勿失朝廷武备而已。
如此则救民于网罗之中,使得再生,以养父母妻子,不胜幸甚。
如朝廷以为陕西边事未宁,不欲顿罢茶事,即乞先弛榷禁,因民贩,正税之外,仍收长引钱,一岁之入不下数十万贯(以见今长引钱数计之可见。)
而商旅通行东西,诸货日夜流转。
所得茶税、杂税钱及酒课增羡,又可得数十万贯(以未榷茶以前及榷茶后来年分,自蜀至陕西沿路酒税务岁课较之可见。)
而罢置递,无养兵衣粮及官吏缘所费息钱食钱之类,其数亦自不少。
则榷茶可罢,灼然易见。
若异日西边无事,然后更罢长引钱,如旧收税而止。
然臣再详师闵所营茶利,虽使之裒敛一一如数,止于二百万贯,无复赢馀矣。
若以前件引、茶税、杂税、酒课等钱约七八十万贯折除,即止约有利一百二十馀万贯。
若更除递养兵衣粮及官吏缘所费约三四十万贯,即是师闵百端非理,凌虐细民,止得八十万贯(前件两项钱并且从小约计,故师闵所得利有八十万贯。若依实计之,恐不得及此数。)
假令万一蜀中稍有饥馑之灾,民不堪命,起为盗贼,或如淳化之比,臣不知朝廷用兵几何,费钱几何,杀人几何,可得平定?
今但得七八十万贯钱,置此不虑,臣窃惑也。
兼臣访闻陆师闵去年成都移治永兴,仍取成都供给,有本府衙前杨日新者为之卖酒。
至十一月中师闵自觉非法,始移牒永兴成都,止就用永兴供给。
其违法差衙前卖酒及多请过成都供给,即不曾举觉。
其贪冒无耻,一至如此!
亦乞令所差官便行体量,如是诣实,乞重行黜谪。
以慰远方积年之愤。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陆师闵久擅茶事,欺罔朝廷,奏请如意,为吏民所畏惮。
若留任本职,虽特遣使命,恐必难以体量实害,欲乞先罢师闵职任。
利州路转运使蒲宗闵昔同建议榷茶,曾窃冒恩赏,显有妨碍。
亦乞指挥不得同签书体量事。
所贵官吏不忧后害,敢以实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