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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因院画记1070年11月5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六八、《苏文忠公全集》卷一一、《皇朝文鉴》卷八二、《文章正宗》续集卷一四、《文章辨体汇选》卷六○九、《八代文钞》第二十八册、《渊鉴类函》卷三二八、西楼帖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余尝论画,以为人禽宫室器用皆有常形。
至于山石竹木,水波烟云,虽无常形,而有常理。
常形之失,人皆知之;
常理之不当,虽晓画者有不知。
故凡可以欺世而取名者,必托于无常形者也。
虽然,常形之失,止于所失,而不能病其全,若常理之不当,则举废之矣。
以其形之无常,是以其理不可不谨也。
世之工人,或能曲尽其形,而至于其理,非高人逸才不能办。
与可之于竹石枯木,真可谓得其理者矣。
如是而生,如是而死,如是而挛拳瘠蹙,如是而条达畅茂,根茎节叶,牙角脉缕,千变万化,未始相袭,而各当其处。
合于天造,厌于人意。
盖达士之所寓也欤。
昔岁尝画两丛于净因之方丈,其后出守陵阳而西也,余与之偕别长老臻师,又画两竹梢一枯木于其东斋
臻师方治四壁于法堂,而请于与可与可既许之矣,故余并为记之。
必有明于理而深观之者,然后知余言之不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