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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丞相论灾伤手实书1074年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九○、《苏文忠公全集》卷四八、《文章辨体汇选》卷二二七、嘉靖《青州府志》卷一一、《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二八七 创作地点: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史馆相公执事:轼到郡二十馀日矣,民物椎鲁,过客稀少,真愚拙所宜久处也。
然灾伤之馀,民既病矣。
自入境,见民以蒿蔓裹蝗虫而瘗之道左,累累相望者,二百馀里,捕杀之数,闻于官者几三万斛。
然吏皆言蝗不为灾,甚者或言为民除草。
使蝗果为民除草,民将祝而来之,岂忍杀乎?
轼近在钱塘,见飞蝗自西北来,声乱浙江之涛,上翳日月,下掩草木,遇其所落,弥望萧然。
京东馀波及淮浙者耳,而京东独言蝗不为灾,将以谁欺乎?
郡已上章详论之矣。
愿公少信其言,特与量蠲秋税,或与倚阁青苗钱。
疏远小臣,腰领不足以荐鈇钺,岂敢以非灾之蝗上罔朝廷乎?
若必不信,方且重复检按,则饥羸之民,索之于沟壑间矣。
且民非独病旱蝗也。
方田均税之患,行道之人举知之。
税之不均也久矣,然而民安其旧,无所归怨。
今乃用一切之法,成于期月之间,夺甲与乙,其不均又甚于昔者,而民之怨始有所归矣。
今又行手实之法,虽其条目委曲不一,然大抵恃告讦耳。
昔之为天下者,恶告讦之乱俗也,故有不干己之法,非盗及强奸不得捕告。
其后稍稍失前人之意,渐开告讦之门。
而今之法,揭赏以求人过者,十常八九。
告讦之人,未有非凶奸无良者。
异时州县所共疾恶,多方去之,然后良民乃得而安。
今乃以厚赏招而用之,岂吾君敦化相公行道之本意欤?
凡为此者,欲以均出役钱耳。
免役之法,其经久利病,轼所不敢言也。
朝廷必欲推而行之,尚可择其简易为害不深者。
轼以为定簿便当,即用五等古法,惟第四等、五等分上、中、下。
昔之定簿者为役,役未至,虽有不当,民不争也,役至而后诉耳。
故簿不可用。
今之定簿者为钱,民知当户出钱也,则不容有大缪矣。
其名次细别,或未尽其详,然至于等第,盖已略得其实。
轼以为如是足矣。
但当先定役钱所须几何,预为至少之数,以赋其下五等(下五等,谓第四等上、中、下,第五等上、中也。此五等旧役至轻,须令出钱至少乃可,第五等下,更不当出分文。)
其馀委自令佐,度三等以上民力之所任者而分与之。
夫三等以上钱物之数,虽其亲戚,不能周知。
至于物力之厚薄,则令佐之稍有才者,可以意度也。
借如某县第一等凡若干户,度其力共可以出钱若干,则悉召之庭,以其数予之,不户别也。
令民自相差择,以次分占,尽数而已。
第二等则逐乡分之,凡某乡之第二等若干户,度其力可以共出钱若干,召而分之,如第一等。
第三等亦如之。
彼其族居相望,贫富相悉,利害相形,不容独有侥倖者也。
相推相诘,不一二日自定矣。
若析户则均分役钱,典卖则著所割役钱于契,要使其子孙与买者各以其名附旧户供官,至三年造簿,则不复用,举从其新,如此,而朝廷又何求乎?
所谓浮财者,决不能知其数。
凡告者,亦意之而已。
意之而中,其赏不赀。
不中,杖六十至八十,极矣。
小人何畏而不为乎?
近者军器监须牛皮,亦用告赏。
农民丧牛甚于丧子,老弱妇女之家,报官稍缓,则挞而责之钱数十千,以与浮浪之人,其归为牛皮而已,何至是乎!
轼在钱塘,每执笔断犯盐者,未尝不流涕也。
自到京东,见官不卖盐,狱中无盐囚,道上无迁乡配流之民,私窃喜幸。
近者复得漕檄,令相度所谓王伯瑜者欲变京东河北盐法置市易盐务利害,不觉慨然太息也。
密州之盐,岁收税钱二千八百馀万,为盐一百九十馀万秤,此特一郡之数耳。
所谓市易盐务者,度能尽买此乎?
苟不能尽,民肯舍而不煎,煎而不私卖乎?
顷者两浙之民,以盐得罪者,岁万七千人,终不能禁。
京东之民,悍于两浙远甚,恐非独万七千人而已。
纵使官能尽买,又须尽卖而后可,茍不能尽,其存者与粪土何异,其害又未可以一二言也。
愿公救之于未行。
若已行,其孰能已之?
轼不敢论事久矣,今者守郡,民之利病,其势有以见及。
又闻自京师来者,举言公深有拯救斯民、为社稷长计远虑之意,故不自揆,复发其狂言。
可则行之,否则置之。
愿无闻于人,使孤危衰废之踪,重得罪于世也。
干冒威重,不胜战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