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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丞相论灾伤手实书1074年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九○、《苏文忠公全集》卷四八、《文章辨体汇选》卷二二七、嘉靖《青州府志》卷一一、《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二八七 创作地点: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史馆相公执事到郡二十馀日矣,民物椎鲁,过客稀少,真愚拙所宜久处也。
然灾伤之馀,民既病矣。
自入境,见民以蒿蔓裹蝗虫而瘗之道左,累累相望者,二百馀里,捕杀之数,闻于官者几三万斛。
然吏皆言蝗不为灾,甚者或言为民除草。
使蝗果为民除草,民将祝而来之,岂忍杀乎?
近在钱塘,见飞蝗自西北来,声乱浙江之涛,上翳日月,下掩草木,遇其所落,弥望萧然。
京东馀波及淮浙者耳,而京东独言蝗不为灾,将以谁欺乎?
郡已上章详论之矣。
愿公少信其言,特与量蠲秋税,或与倚阁青苗钱。
疏远小臣,腰领不足以荐鈇钺,岂敢以非灾之蝗上罔朝廷乎?
若必不信,方且重复检按,则饥羸之民,索之于沟壑间矣。
且民非独病旱蝗也。
方田均税之患,行道之人举知之。
税之不均也久矣,然而民安其旧,无所归怨。
今乃用一切之法,成于期月之间,夺甲与乙,其不均又甚于昔者,而民之怨始有所归矣。
今又行手实之法,虽其条目委曲不一,然大抵恃告讦耳。
昔之为天下者,恶告讦之乱俗也,故有不干己之法,非盗及强奸不得捕告。
其后稍稍失前人之意,渐开告讦之门。
而今之法,揭赏以求人过者,十常八九。
告讦之人,未有非凶奸无良者。
异时州县所共疾恶,多方去之,然后良民乃得而安。
今乃以厚赏招而用之,岂吾君敦化相公行道之本意欤?
凡为此者,欲以均出役钱耳。
免役之法,其经久利病,所不敢言也。
朝廷必欲推而行之,尚可择其简易为害不深者。
以为定簿便当,即用五等古法,惟第四等、五等分上、中、下。
昔之定簿者为役,役未至,虽有不当,民不争也,役至而后诉耳。
故簿不可用。
今之定簿者为钱,民知当户出钱也,则不容有大缪矣。
其名次细别,或未尽其详,然至于等第,盖已略得其实。
以为如是足矣。
但当先定役钱所须几何,预为至少之数,以赋其下五等(下五等,谓第四等上、中、下,第五等上、中也。此五等旧役至轻,须令出钱至少乃可,第五等下,更不当出分文。)
其馀委自令佐,度三等以上民力之所任者而分与之。
夫三等以上钱物之数,虽其亲戚,不能周知。
至于物力之厚薄,则令佐之稍有才者,可以意度也。
借如某县第一等凡若干户,度其力共可以出钱若干,则悉召之庭,以其数予之,不户别也。
令民自相差择,以次分占,尽数而已。
第二等则逐乡分之,凡某乡之第二等若干户,度其力可以共出钱若干,召而分之,如第一等。
第三等亦如之。
彼其族居相望,贫富相悉,利害相形,不容独有侥倖者也。
相推相诘,不一二日自定矣。
若析户则均分役钱,典卖则著所割役钱于契,要使其子孙与买者各以其名附旧户供官,至三年造簿,则不复用,举从其新,如此,而朝廷又何求乎?
所谓浮财者,决不能知其数。
凡告者,亦意之而已。
意之而中,其赏不赀。
不中,杖六十至八十,极矣。
小人何畏而不为乎?
近者军器监须牛皮,亦用告赏。
农民丧牛甚于丧子,老弱妇女之家,报官稍缓,则挞而责之钱数十千,以与浮浪之人,其归为牛皮而已,何至是乎!
轼在钱塘,每执笔断犯盐者,未尝不流涕也。
自到京东,见官不卖盐,狱中无盐囚,道上无迁乡配流之民,私窃喜幸。
近者复得漕檄,令相度所谓王伯瑜者欲变京东河北盐法置市易盐务利害,不觉慨然太息也。
密州之盐,岁收税钱二千八百馀万,为盐一百九十馀万秤,此特一郡之数耳。
所谓市易盐务者,度能尽买此乎?
苟不能尽,民肯舍而不煎,煎而不私卖乎?
顷者两浙之民,以盐得罪者,岁万七千人,终不能禁。
京东之民,悍于两浙远甚,恐非独万七千人而已。
纵使官能尽买,又须尽卖而后可,茍不能尽,其存者与粪土何异,其害又未可以一二言也。
愿公救之于未行。
若已行,其孰能已之?
轼不敢论事久矣,今者守郡,民之利病,其势有以见及。
又闻自京师来者,举言公深有拯救斯民、为社稷长计远虑之意,故不自揆,复发其狂言。
可则行之,否则置之。
愿无闻于人,使孤危衰废之踪,重得罪于世也。
干冒威重,不胜战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