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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扬州公使钱状1092年8月6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八○、《苏文忠公全集》卷三五 创作地点:江苏省扬州市
元祐七年八月初六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知扬州苏轼状奏:右,臣勘会本州公使额钱每年五千贯文,除正赐六百贯、诸杂收簇一千九百贯外,二千五百贯并系卖醋钱。
检会当日初定额钱日,本州醋务系百姓纳净利课利钱承买,其钱并归转运司
当日以卖醋钱二千五百贯入额钱,即亦是拨系省官钱充数。
后来公使库方始依新条认纳百姓净利课利等钱承买,逐年趁办上项额钱二千五百贯。
检准《编敕》,诸州公使库,许以本库酒糟造醋酤卖,即系官监醋务本库愿认纳元额诸般课净钱,承买者听其所收醋息钱,并听额外收使。
今契勘醋库每年酤卖到钱外,除糟米本钱并认纳买扑净利课利钱外,实得息钱,每年只收到一千六七百贯至二千贯以来,常不及元立额钱二千五百贯之数,更岂有额外收使之理?
如此,即显是敕条虽许公使库买扑醋务,而扬州独无额外得钱之实。
窃以扬于东南,实为都会,八路舟车,无不由此,使客杂遝,馈送相望,三年之间,八易守臣,将迎之费,相继不绝,方之他州,天下所无。
每年公使额钱,只与真、泗等列郡一般,比之楚州少七百贯。
况今现行例册,元修定日造酒糯米每㪷不过五十文足,自元祐四年后来,每㪷不下八九十文足,本州之费,一切用酒准折,又难为将例册随米价高下逐年增减,兼复累年接送知州,实为频数,用度不赀,是致积年诸般逋欠,约计七八千贯。
若不申明,岁月愈深,积数逾多,隐而不言则州郡负违法之责,创有陈乞则朝廷有生例之难。
虽天下诸郡比之扬州,实难攀援。
今来亦不敢辄乞增添额钱,及蠲放欠负,只乞检会见行条贯,并当日元定额钱因依,既是于系省官醋务钱内拨二千五百贯元额钱,即乞逐年更不送纳买扑净利课利钱,及更不用钱收买官糟,庶得卖醋钱相添支用。
如此,即积年欠负渐可还偿,会藩事体,不致大段衰削。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勘会本州与杭州事体一般,本州当八路口,使客数倍于杭州
杭州公使钱七千贯,而本州止有五千贯,显是支使不足。
〔又贴黄〕准条,虽许公使库收遗利。
缘本州委无遗利可收,须至奏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