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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纲梢欠折利害状1092年7月27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八○ 创作地点:江苏省扬州市
元祐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知扬州苏轼状奏。
臣闻唐代宗时刘晏江淮转运使,始于扬州造转运船,每船载一千石,十船为一纲,扬州军将押赴河阴,每造一船,破钱一千贯,而实费不及五百贯。
或讥其枉费。
曰:「大国不可以小道理。
凡所创置,须谋经久。
船场既兴,执事者非一,须有馀剩衣食,养活众人,私用不窘,则官物牢固」。
乃于扬子县置十船场,差专知官十人。
不数年间,皆致富赡。
凡五十馀年,船场既无破败,馈运亦不阙绝。
至咸通末,有杜侍御者,始以一千石船,分造五百石船二只,船始败坏。
尧卿者,为扬子院官,始勘会每船合用物料,实数估给,其钱无复宽剩,专知官十家即时冻馁,而船场遂破,馈运不继,不久遂有黄巢之乱。
刘晏以千贯造船,破五百贯为干系人欺隐之资,以今之君子寡见浅闻者论之,可谓疏缪之极矣。
运四十万石,当用船四百只,五年而一更造,是岁造八十只也。
每只剩破五百贯,是岁失四万贯也。
而吴尧卿不过为朝廷岁宽四万贯耳,得失至微,而馈运不继,以贻天下之大祸。
臣以此知天下之大计,未尝不成于大度之士,而败于寒陋之小人也。
国家财用大事,安危所出,愿常不与寒陋小人谋之,则可以经久不败矣。
臣窃见嘉祐中张方平三司使,上论京师军储云:「今之京师,古所谓陈留,四通八达之地,非如雍、洛有山河之险足恃也,特恃重兵以立国耳,兵恃食,食恃漕运,漕运一亏,朝廷无所措手足」。
因画十四策,内一项云:「粮纲到京,每岁少欠不下六七万石,皆以折会偿填,发运司不复抱认,非祖宗之旧也」。
臣以此知嘉祐以前,岁运六百万石,而以欠折六七万石为多。
访闻去岁,止运四百五十馀万石,而欠折之多,约至三十馀万石。
运法之坏,一至于此。
又臣到任未几,而所断粮纲欠折干系人,徒流不可胜数。
衣粮罄于折会,船车尽于折卖,质妻鬻子,饥瘦伶俜,聚为乞丐,散为盗贼。
窃计京师及缘河诸郡,例皆如此。
朝廷之大计,生民之大病,如臣等辈,岂可坐观而不救耶?
辄问之于吏。
下有缺文。
金部便敢私意创立此条,不取圣旨,公然行下,不惟非理刻剥,败坏祖宗法度,而人臣私意,乃能废格制敕,监司州郡,靡然奉行,莫敢谁何。
此岂小事哉!
谨按一纲三十只船,而税务监官不过一员,未委如何随船点检得三十只船一时皆遍,而不勒留住岸,一船点检,即二十九只船皆须住岸伺候,显是违条舞法,析文破敕。
茍以船为名,公然勒留点检,与儿戏无异。
访闻得诸州多是元祐三年以来始行点检收税,行之数年,其弊乃出。
纲梢既皆赤露,妻子流离,性命不保,虽加刀锯,亦不能禁其攘窃
此弊不革,臣恐今后欠折不止三十馀万石,京师军储不继,其患岂可胜言!
扬州税务,自元祐三年十月,始行点检收税,至六年终,凡三年间共收粮纲税钱四千七百馀贯
折长补短,每岁不过收钱一千六百贯耳。
淮南一路言之,真、扬、高邮、楚、泗、宿六州、军,所得不过万缗,而所在税务专栏因金部转运司许令点检,缘此为奸,邀难乞取,十倍于官。
遂致纲梢皆穷困骨立,亦无复富商大贾肯以物货委令搭载,以此专仰攘取官米,无复限量,拆卖船板,动使净尽,事败入狱,以命偿官。
显是金部转运司违条刻剥,得粮纲税钱一万,而令朝廷失陷纲运米三十万馀石,利害皎然
今来仓部并不体访纲运致欠之因,却言缘仓司㪷子乞觅纲梢钱物,以致欠折,遂立法令真、扬、楚、泗转般仓并行仓法,其逐处㪷子,仍只存留一半。
命下之日,扬州转般仓㪷子四十人,皆诣臣陈状,尽乞归农。
臣虽且多方抑按晓谕,退还其状,相度得此法必行,则见今㪷子必致星散,虽别行召募,未必无人,皆是浮浪轻生不畏重法之人,所支钱米,决不能赡养其家,不免乞取。
既冒深法,必须重赂轻赍,密行交付。
其押纲纲梢等,知专㪷若不受赂,必无宽剩,㪷面决难了纳。
即须多方密行重赂,不待求乞而后行用,此必然之理也。
臣细观近日仓部所立条约,皆是枝叶小节,非利害之大本
何者?
自熙宁以前,中外并无仓法,亦无今来仓部所立条约,而岁运六百万石,欠折不过六七万石。
盖是朝廷捐商税之小利,以养活纲梢,而缘路官司,遵守《编敕》法度,不敢违条点检收税,以致纲梢饱暖,爱惜身命,保全官物,事理灼然。
臣已取责得本州税务状称,随船点检,不过检得一船。
其馀二十九船,不免住岸伺候,显有违碍。
臣寻已备坐《元祐编敕》晓示,今后更不得以随船为名,违条勒令住岸点检去讫。
税务官吏,为准本州及仓部发运转运司指挥,非是自擅为条,未敢便行取勘。
其诸州、军税务,非臣所管,无由一例行下。
欲乞朝廷申明《元祐编敕》不得勒令住岸条贯,严赐约束行下。
并乞废罢近日仓部起请仓法,仍取问金部官吏不取圣旨擅立随船一法,刻剥兵梢,败坏纲运,以误国计,及发运转运司官吏,依随情罪施行。
庶使今后刻薄之吏,不敢擅行胸臆,取小而害大,得一而丧百。
臣闻东南馈运,所系国计至大,故祖宗以来,特置发运司,专任其责。
选用既重,威令自行。
如昔时许元辈,皆能约束诸路,主张纲运。
监司州郡及诸场务,岂敢非理刻剥邀难
发运使得人,稍假事权,东南大计,自然办集,岂假朝廷更行仓法?
此事最为简要,独在朝廷留意而已。
谨具《祐编敕》及金部擅行随船点检指挥如左。
一、准《祐编敕》:「诸纲运船筏到岸检纳税钱,如有违限,如限内无故稽留,及非理搜检,并约喝无名税钱者,各徒二年。
诸新钱纲及粮纲,缘路不得勒令住岸点检,虽有透漏违禁之物,其经历处,更不问罪,至京下锁通津门,准此」。
一、准元祐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尚书金部符:「省部看详,监粮纲运,虽不得勒留住岸,若是随船点检得委有税物名件,自合依例饶润收纳税钱,即无不许纳税钱事理。
若或别无税物,自不得依例喝免税钱,事理甚明」。
右,谨件如前者。
若朝廷尽行臣言,必有五利。
纲梢饱暖,惜身畏法,运馈不大陷失,一利也。
省徒配之刑,消流亡贼盗之患,二利也。
梢工衣食既足,人人自重,以船为家,既免折卖,又常修完,省逐处船场之费,三利也。
押纲纲梢,既与客旅附载物货,官不点检,专栏无由乞取,然梢工自须赴务量纳税钱,以防告讦,积少成多,所获未必减于今日,四利也。
元丰之末,罢市易务导洛司、堆垛场,议者以为商贾必渐通行,而今八年,略无丝毫之效,京师酒税课利皆亏,房廊邸店皆空,何也?
盖祖宗以来,通许纲运揽载物货,既免征税,而脚钱又轻,故物货通流,缘路虽失商税,而京师坐获富庶。
导洛司废,而淮南转运司阴收其利,数年以来,官用窘逼转运司督迫诸路税务日急一日,故商贾全然不行,京师坐至枯涸
今若行臣此策,东南商贾,久闭乍通,其来必倍,则京师公私数年之后,必复旧观。
此五利也。
臣窃见近日官私例皆轻玩国法,习以成风。
若朝廷以臣言为非,臣不敢避妄言之罪,乞赐重行责罚。
若以臣言为是,即乞尽理施行,少有违戾,必罚无赦,则所陈五利,可以朝行而夕见也。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本州已具转般仓㪷子二十人,不足于用,必致阙误事理,申乞依旧存留四十人去讫。
其㪷子所行仓法。
臣又体访得深知纲运次第人,皆云行仓法后,欠折愈多,若㪷子果不取钱,则装发更无㪷面,兵梢未免偷盗,则欠折必甚于今。
若㪷子不免取钱,则旧日行用一贯者须取三两贯,方肯收受。
然不敢当面乞取,势须宛转托人,减刻隔洛,为害滋深。
伏乞朝廷详酌,早赐废罢,且依旧法。
〔又贴黄〕臣今看详,仓部今来起请条约,所行仓法,支用钱米不少。
又添差监门小使臣,支与驿券。
又许诸色人告捉搆合乞取之人,先支官钱五十贯为赏。
又支系省上供钱二万贯,召募纲梢
如此之类,费用浩大。
然皆不得利害之要。
行之数年,必无所补。
臣今所乞,不过减却淮南转运司违条收税钱一万贯,使纲梢饱暖,官物自完,其利甚大(《苏文忠公全集》卷三四。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五,《黄氏日钞》卷六二,《文献通考》卷二五,《文献宋事记》,嘉靖《维扬志》卷三二,《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七七,《渊鉴类函》卷三九,乾隆江都县志》卷三一,道光仪徵县志》卷二,光绪甘泉县志》卷一九。)
遍:郎本作「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