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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仓法劄子1092年7月27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八○、《苏文忠公全集》卷三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五、《永乐大典》卷七五一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二、嘉靖《维扬志》卷三二 创作地点:江苏省扬州市
元祐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知扬州苏轼劄子奏:臣窃谓仓法者,一时权宜指挥,天下之所骇,古今之所无,圣代之猛政也。
自陛下即位,首宽此法,但其间有要剧之司,胥吏仰重禄为生者,朝廷不欲遽夺其请受,故且因循至今。
盖不得已而存留,非谓此猛政可恃以为治也。
自有刑罚已来,皆称罪立法,譬之权衡,轻重相报,未有百姓造铢两之罪,而人主报以钧石之刑也。
仓法不满百钱入徒,满十贯刺配沙门岛,岂非以钧石报铢两乎?
天道报应,不可欺罔,当非社稷之利。
凡为臣子,皆当为陛下重惜此事,岂可以小小利害而轻为之哉?
臣窃见仓法已罢者,如转运、提刑司人吏之类,近日稍稍复行。
监司得人,胥吏谁敢作过,若不得人,虽行军令,作过愈甚。
执政不留意于拣择监司,而独行仓法,是谓此法可恃以为治也耶?
今者又令真、扬、楚、泗转般仓㪷子行仓法,纲运败坏,执政终不肯选择一强明发运使,以办集其事,但信仓部小吏,妄有陈请,便行仓法,臣所未喻也。
今来所奏,只是申明《元祐编敕》,不过岁转运司违法所收粮纲税钱一万贯,而能使六百万石上供斛㪷,不大失陷,又能全活六路纲梢数千、牵驾兵士数万人免陷深刑,而押纲人员使臣数百人保全身计,以至商贾通行,京师富庶,事理明甚,无可疑者。
但恐执政不乐臣以疏外辄议已行之政,必须却送户部,或却令本路监司相度,多方沮难,决无行理。
臣材术短浅,老病日侵,常恐大恩不报,衔恨入地,故贪及未死之间,时进瞽言,但可以上益圣德,下济苍生者。
臣虽以此得罪,万死无悔
若陛下以臣言为是,即乞将此劄子留中省览,特发德音,主张施行。
若以臣言为妄,即乞并此劄子降出,议臣之罪。
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