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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行下状1090年9月27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七六、《苏文忠公全集》卷三一、万历《杭州府志》卷九二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元祐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知杭州苏轼状奏:右,臣今年六月九日,辄具朝廷至仁,宽贷宿逋,已行之命为有司所格沮,使王泽不得下流者四事。
其一曰:见欠市易籍纳产业,圣恩并许给还,或贴纳收赎。
而有司妄出新意,创为籍纳、折纳之法,使十有八九,不该给赎。
其二曰:积欠盐钱,圣恩已许只纳产场盐监官本价钱,其馀并与除放
提举盐事司执文害意,谓非贫乏不在此数。
其三曰:登极大赦以前人户,以产当酒,见欠者亦合依盐当钱法,只纳官本。
其四曰:元丰四年杭州拣下不堪上供和买绢五万七千八百九十疋,并抑勒配卖与民,不住鞭笞催纳,至今尚欠八千二百馀贯,并合依今年四月九日圣旨除放
然臣具此奏论,经今一百八日,不蒙回降指挥,乞检会前奏四事,早赐行下。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尚书省取会到诸处,称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状,仍连元状。
十二月十八日三省同奉圣旨,令苏轼别具闻奏。
仍仰户部指挥根究前奏,申尚书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