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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1089年11月10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七四、《苏文忠公全集》卷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三五、万历《杭州府志》卷九二、《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九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元祐四年十一月十日龙图阁学士朝奉郎、知杭州苏轼状奏:臣自熙宁以来,从事郡县,推行役事,及元祐改法,臣忝详定,今又出守,躬行其法,考问吏民,备见雇役、差役利害,不敢不言。
雇役之法,自第二等以上人户,岁出役钱至多。
行之数年,钱愈重,谷帛愈轻,田宅愈贱,以至破散,化为下等。
请以熙宁以前第一、第二等户逐路逐州都数而较之。
元丰之末,则多少相绝,较然可知。
此雇役之法,害上户者一也。
第四等已下,旧本无役,不过差充壮丁,无所陪备。
而雇役法例出役钱,虽所取不多,而贫下之人,无故出三五百钱,未办之间,吏卒至门,非百钱不能解免,官钱未纳,此费已重。
故皆化为游手,聚为盗贼。
当时议者,亦欲蠲免此等,而户数至广,积少成多,役钱待此而足,若皆蠲免,则所丧大半,雇法无由施行。
此雇役之法,害下户者二也。
今改行差役,则二害皆去,天下幸甚。
独有第三等人户,方雇役时,每户岁出钱多者不过三四千。
而今应一役,为费少者,日不下百钱,二年一替,当费七十馀千。
而休闲远者,不过六年。
则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馀千,而今者并出七十馀千,苦乐可知也。
而况农民在官,贪吏狡胥恣为蚕食,其费又不可以一二数。
此则差役之法,害于中等户者一也。
今之议者,或欲专行差役,或欲复行雇法,皆偏词过论也。
臣愚以谓朝廷既取六色钱,许用雇役以代中等人户,颇除一害,以全二利。
此最良法,可久行者。
元祐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合役空闲人户不及三番处,许以六色钱州手,分散从官符人
此法未为允当。
何者?
百姓出钱,本为免役。
今乃限以番次,不许尽用,留钱在官,其名不正。
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纾中等人户之劳。
法不简径,使奸吏小人得以伸缩。
臣到杭州,点检诸县雇役,皆不应法。
钱塘仁和,富实县分,则皆雇人。
新城昌化,最为贫薄,反不得雇。
转运司特于法外创立式样,令诸县不得将逐等人户,各别比较,须得将上三等人户,都数通比,其贫下县分,第一、第二等人户,例皆稀少,至第三等,则户数猥多,以此涨起,人户皆及三番。
然第三等户,岂可承当第一等色役,则知通计三等,乃俗吏之巧薄,非朝廷立法之本意也。
臣方一面改正施行次,旋准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诸州衙前投名不足处,见役年满乡差衙前并行替放,且依旧条差役,更不支钱,又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依条定差,如空闲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钱支募。
此法既下,吏民相顾,皆所未晓。
其馀缭绕不通,又恐甚于前三番之法。
《前史》称萧何为法,讲若画一,盖谓简径易晓,虽山邑小吏,穷乡野人,皆能别白遵守,然后为不刊之法也。
臣身为侍从,又忝长民,不可不言。
谨具前件条贯不便事状,及臣愚见所欲起请者,画一如左。
一、前件敕节文云:「看详衙前自降招募指挥,仅及一年,诸州、路、军,尚有招募投名不足去处。
其应役年满衙前,虽且依旧支与支酬,勒令在役,然非乡户情愿充应。
若向后更无人愿募,即乡户衙前,卒无替期。
乃是勒令长名祗应,显于人情未便。
今欲将诸州衙前投名不足去处,见役年满乡差衙前,并行替放,且依旧条差役,更不支钱。
如愿投充长名,及向去招募到人,其雇食支酬钱,即令全行支给,却罢差充,仍除乡差年限未满人户,依旧理当本户差役外,其投募长名之人,并与免本户役钱二十贯文,如所纳数少,不系出纳役钱之人,即许计会六色合纳役钱之人,依数免放。
并仰逐处监司,相度见充衙前,如有虚占窠名,可以省并去处,裁减人额,却将减下钱数,添搭入重难支酬施行」。
臣今看详前件敕条,深为未便。
凡长名衙前所以招募不足者,特以支钱亏少故也。
自元丰前,不闻天下有阙额衙前者,岂常抑勒差充,直以重难月给,可以足用故也。
当时奉使之人,如李承之、沈括、吴雍之类,每一奉使,辄以减削为功。
至元丰之末衙前支酬,可谓仅足而无馀矣。
而元祐改法之初,又行减刻,多是不支月给,以故招募不行。
今不反循其本,乃欲重困乡差,全不支钱,而应募之人,尽数支给,又放免役钱二十贯,欲以诱胁尽令应募。
然而岁免役钱二十千许,计会六色人户放免,则是应募日增而六色钱日减也。
若天下投名衙前,并免此二十千,即六色钱存者无几。
若只是缺额招募到人,方得免放,则均是投名,厚薄顿殊,其理安在?
朝廷既许岁免二十千,则是明知支酬亏少,以此补足,何如直添重难月给,令招募得行。
所谓计会六色人户者,衷私商量取钱,若遇顽猾人户,抵赖不还,或将诸物高价准折,讼之于官,经涉岁月,乃肯备偿,则衙前所获无几。
何如官支二十千,朝请暮获,岂不简径易晓。
故臣愚以谓上件敕条,必难久行。
议者多谓官若添钱招募,则奸民观望,未肯投名,以待多添钱数。
今来计会六色人户放免役钱,正与添钱无异。
巧作名目,其实一般。
大抵支钱既足,万无招募不行之理。
自熙宁以前,无一人缺额,岂有今日顿不应募?
臣今起请,欲乞行下诸路监司守令,应阙额名衙前,须管限日招募数足,如不足,即具元丰以前因何招募得行,今来因何不足事由申奏。
如合添钱雇募,即与本路监司商议,一面施行讫,具委无大破保明闻奏。
若限满无故招募不足,即取勘干系官吏施行。
如此,不过半年,天下必无缺额长名衙前,而所添钱数,未必人人岁添二十千,兼止用坊场河渡钱,非如今法计会放免侵用六色钱也。
一、前件敕节文云:「看详乡差人户,物力厚薄,等第高下,丁口进减,故不常定,恐难限以番次召募。
不若约空闲之年以定差法,立役次轻重,雇募役人,显见均当,兼可以将宽剩役钱,裁减无丁及女户所出钱数。
欲乞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依条定差,如空闲未及三年,即据未及之户以助役钱支募,候有户罢支。
已募之人,各依本役年限候满日差罢。
今后遇有支募,准此。
及以一路助役钱移那应副。
仍将支使外宽剩钱除依条量留一分准备外,据馀剩钱数,却于无丁及女户所出役钱内量行裁减,具数奏闻。
所有先降雇募州役及分番指挥,更不施行」。
臣今看详,诸役大率以二年为一番。
向来指挥,如空闲人户不及差三番,则令雇募,是圣恩本欲百姓空闲六年也。
今来无故忽减作三年,吏民无不愕然。
以谓中等人户方苦差役,正望朝廷别加宽恤,而六色钱幸有馀剩,正可加添番数,而乃减作三年!
农民皆纷然相告,云:「向来差役虽甚劳苦,然朝廷犹许我辈闲了六年,今来只许闲得三年,必是朝廷别要此钱使用」。
方二圣躬行仁厚,天下归心,忽有此言,布闻远迩,深为可惜。
虽云「量留一分准备外,据馀剩数却于无丁及女户所出役钱内量行裁减」,此乃空言无实,止是建议之人,假为此名,以济其说。
臣请为朝廷诘之。
人户差役年月,人人不同,本县无户有户,日日不同,加以税产开收,丁口进退,虽有圣智,莫能前知,当雇当差,临事乃定,如何于一年前预知来年合用钱数,见得宽剩便行减放?
臣知此法,必无由施行,但空言而已。
若今来宽剩已行减放,来年不足,又须却增,增减纷然,簿书淆乱,百弊横生,有不可胜言者矣。
方今中等人户,正以应役为苦,而六色人户,犹以出钱为乐。
苦者更减三年,乐者又行减放,其理安在?
大抵六色钱本缘免役,理当尽用雇人,除量留准备外,一文不合桩留,然后事简而法意通,名正而人心服。
惟有一事,不得不加周虑。
盖逐州逐县六色钱,多少不同,若尽用雇人,则苦乐不齐,钱多之处,役户太优,与六色人户相形,反为不易。
臣今起请,欲乞今后六色钱常桩留一年准备(如元祐四年,只得用元祐二年钱,其二年钱桩留准备用。)
及约度诸般合用钱(谓如官吏请雇人钱之类。)外,其馀委自提刑、转运与守令商议,将逐州逐县人户贫富,色役多少,预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钱通融分给,令州县尽用雇人,以本处色役轻重为先后。
如此则事简而易行,钱均而无弊,雇人稍广,中外渐苏,则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变矣。
〔贴黄〕若行此法,今后空闲三年人户,官吏隐庇不差,却行雇募,无由点检。
纵许人告,自非多事好讼之人,谁肯告诉。
若有本等已上闲及三年,未委专以空闲先后为断,为复参用物力高下定差,既无果决条贯,今后词讼必多。
右,谨件如前。
朝廷改法数年,至今民心纷然未定,臣在外服,目所亲见,正为此数事耳。
伏望圣慈与执政大臣,早定此法,果断而行之。
若还付有司,则出纳之吝,必无成议,日复一日,农民凋弊,所忧不小。
臣干犯天威,谨俟斧钺之诛。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