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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进陈绎词头状1086年4月26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六九、《苏文忠公全集》卷二七、《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七七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元祐元年四月二十三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朝请大夫、试中书舍人范百禄状奏:今月二十二日,准吏房送到词头,内知建昌军陈绎奉圣旨差知兖州者。
右,臣等勘会陈绎广州日,私自取索,用市舶库乳香斤两至多,本犯极重,以元勘不尽,至薄其罪。
外买生羊寄屠行,令供肉,计亏价钱三十七贯有馀。
州宅元供养檀木观音一尊,别造杉木胎者,货易入己,计亏官钱二贯文,系自盗赃一匹二丈,合准例除名。
纵男役将下禁军织造坐褥,不令赴教。
纵男与道士德顺游从。
曲庇何德顺弟何迪,偷税金四百两,事不断抽,罚不觉察。
公使库破,男并随行助教供给食钱。
以公使谷养白鹇,系窃盗自守不尽赃罪,杖。
其馀罪犯,难以悉陈。
奉敕,陈绎落职降官知建昌军,其词略曰:「蔽罪至于除名,论赃至于自盗」。
臣等谨按资性倾险,士行鄙恶,当时所犯,自合除名。
建昌之命,已犯公议。
岂宜收录,复典大邦。
非惟必致人言,亦恐奸邪复用,其渐可畏。
所有告命,不敢依例撰词。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再详陈绎元犯,若依法断自盗除名,虽后来累该霈恩,登极大赦,其叙法止于散官,即与其他赃犯不同。
既以贷其除名,今复与之大郡,将使贪墨无耻,复蠹兖民,非朝廷为民设官、慎选守长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