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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买浙灯状1069年12月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六七、《苏文忠公全集》卷二五、《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一、《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二、《古今事文类聚》前集卷七、《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九四、《文章类选》卷二三、《文编》卷二○、《右编》卷五、《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卷二二九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熙宁四年正月□日,殿中丞直史馆判官告院、权开封府推官苏轼状奏:右,臣向蒙召对便殿,亲奉德音,以为凡在馆阁,皆当为朕深思治乱,指陈得失,无有所隐者。
自是以来,臣每见同列,未尝不为道陛下此语,非独以称颂盛德,亦欲朝廷之间如臣等辈,皆知陛下不以疏贱间废其言,共献所闻,以辅成太平之功业。
然窃谓空言率人,不如有实而人自劝,欲知陛下能受其言之实,莫如以臣试之。
故臣愿以身先天下试其小者,上以补助圣明之万一,下以为贤者卜其可否,虽以此获罪,万死无悔
臣伏见中使传宣下府市司买浙灯四千馀盏,有司具实直以闻,陛下又令减价收买,见已尽数拘收,禁止私买,以须上令。
臣始闻之,惊愕不信,咨嗟累日。
何者?
窃为陛下惜此举动也。
臣虽至愚,亦知陛下游心经术,动法尧舜,穷天下之嗜欲,不足以易其乐,尽天下之玩好,不足以解其忧,而岂以灯为悦者哉。
此不过以奉二宫之欢,而极天下之养耳。
然大孝在乎养志,百姓不可户晓,皆谓陛下以耳目不急之玩,而夺其口体必用之资。
卖灯之民,例非豪户,举债出息,畜之弥年。
衣食之计,望此旬日。
陛下为民父母,唯可添价贵买,岂可减价贱酬
此事至小,体则甚大。
凡陛下所以减价者,非欲以与此小民争此豪末,岂以其无用而厚费也?
如知其无用,何必更索;
恶其厚费,则如勿买。
且内庭故事,每遇放灯,不过令内东门物务临时收买,数目既少,又无拘收督迫之严,费用不多,民亦无憾。
故臣愿追还前命,凡悉如旧。
京城百姓,不惯侵扰,恩德已厚,怨讟易生,可不慎欤!
可不畏欤!
近日小人妄造非语,士人有展年科场之说,商贾有京城榷酒之议,吏忧减俸,兵忧减廪。
虽此数事,朝廷所决无,然致此纷纷,亦有以见陛下勤恤之德,未信于下,而有司聚歛之意,或形于民。
方当责己自求,以消谗慝之口。
台官又劝陛下以严刑悍吏捕而戮之,亏损圣德,莫大于此。
而又重以买灯之事,使得因缘以为口实,臣实惜之。
方今百冗未除,物力凋弊,陛下纵出内帑财物,不用大司农钱,而内帑所储,孰非民力,与其平时耗于不急之用,曷若留贮以待乏绝之供。
故臣愿陛下将来放灯与凡游观苑囿宴好赐予之类,皆饬有司,务从俭约。
顷者诏旨裁减皇族恩例,此实陛下至明至断,所以深计远虑,割爱为民。
然窃揆其间,不能无少望于陛下,惟当痛自刻损,以身先之,使知人主且犹若此,而况于吾徒哉。
非惟省费,亦且弭怨。
唐太宗遣使往凉州李大亮献其名鹰,大亮不可,太宗深嘉之。
诏曰:「有臣若此,朕复何忧」。
明皇遣使江南采鵁鶄,汴州刺史倪若水论之,为反其使。
又令益州半臂背子、琵琶捍拨、镂牙合子等,苏许公不奉诏。
李德裕在浙西,诏造银盝子妆具二十事,织绫二千匹,德裕上疏极论,亦为罢之。
使陛下内之台谏有如此数人者,则买灯之事,必须力言
外之有司有如此数人者,则买灯之事,必不奉诏。
陛下聪明睿圣,追迹尧舜,而群臣不以唐太宗、明皇事陛下,窃尝深咎之。
臣忝备府寮,亲见其事,若又不言,臣罪大矣。
陛下若赦之不诛,则臣又有非职之言大于此者,忍不为陛下尽之。
若不赦,亦臣之分也。
谨录奏闻,伏候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