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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重修太学条制疏元祐元年五月 北宋 · 刘挚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六六、《忠肃集》卷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七、《皇朝文鉴》卷五七、《国朝诸臣奏议》卷七九、《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一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四、《宋史新编》卷一一四、《宋史纪事本末》卷九、《续资治通鉴》卷七九
臣窃以学校之制,主于教育人材,非行法之地也。
群居众聚,帅而齐之,则诚不可以无法。
然而法之为学校设者,宜有礼义存焉。
何也?
比岁太学屡起大狱,其事一出于诬枉,于是有司缘此造为法禁,烦苛凝密,士之学其间者,转身举足,辄蹈宪纲,束湿愈于治狱,条目多于防盗,上下疑贰,求于茍免,先王之意,礼义科旨,逝已尽矣。
法有大可怪者,博士诸生,禁不相见,教谕无所施,质问无所从,但博士月巡所隶之斋而已。
谓如此则请问者对,众足以为證佐,以防私请,以杜贿谢。
嗟夫,学之政令,岂不大谬先王意哉!
私请贿谢,如是真可以绝之乎?
而又斋数不一,不可以随经分隶也,故使之兼巡,如《周易》博士或巡治《礼》之斋,《礼》学博士复巡治《诗》之舍,往往所至备礼请问,相与揖诺,至或不交一言而退。
昔之设学校教养之法,师生问对,愤悱开发,相与曲折反复,谆谆善诱,盖其意不如是之疏也,其道不如是之觳也。
先王之于天下,遇人以长者、君子之道,则下必有长者、君子之行,而报乎上者斯有礼也;
遇人以小人、犬豕之道,则彼将以小人、犬豕自为,而报乎上者不能有义也。
况夫学校之间哉!
太学自置三舍之法,寥寥至今,未尝应令成就一人,岂真无人也?
主司惩前日之祸,畏罪避谤,士虽有豪杰拔萃之才,谁敢题品,以人物自任而置之上第哉!
则是先帝有兴贤造士之美意,而有司以法害之也。
臣愚欲望圣慈详酌,罢博士诸生不许相见之禁,教诲请益,听其在学往还,即私有干求馈受,自依律敕,仍乞先次施行外,应太学现行条制,委本监长贰与其属看详,省其烦密太甚,取其可行便于今者,有所增损,著为科条,上礼部再行详定,上之三省,以听圣断。